论王羲之的书法(下) 来源:文化艺术网-文化艺术报 作者:李元博 时间:2021-03-26
三、王羲之的书法是中国文化精神普遍性的恰当表达。以上两条我们是从书法本身讲的。现在我们把王羲之书法的精神内容与中国传统文化精神比较一下,我们就会获得更为深刻的认识。先秦时期中国出了一大批政治家、思想家。秦统一六国建立了统一的中央集权制度,完成政治、经济上的统一,但秦并未完成思想、文化统一的任务。以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的“独尊儒术”为标志的思想、文化的统一归于儒家,由此开始,虽然也会在某些时段发生一些与儒家思想不相一致的别的学说及思想观念,但在总体和根本上是儒家思想观念占据主导地位。尤其在书法古典型艺术时期,由于人与自然关系,由于人的社会观念,整体上是人与自然、社会关系秩序化、规范化的完成时期,而这个时期也基本上是书法的古典型艺术阶段。作为今体书的集大成者王羲之的书法精神内容恰恰是中和、通达一类的精神观念,在本质上是儒家文化的精髓,也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普遍本质。这种精神内容的普遍性一面,是通过王羲之的书法古典型艺术类型表现出来并定格的,而他之后的,无论是书法古典艺术还是书法浪漫型艺术,书家的创作无论如何个别、特殊,也都是他所表现出来的那个时代普遍观念的个别、特殊存在,即是说,王羲之至少代表了农业社会条件下书法艺术的普遍精神理念。尽管如颜真卿、苏东坡可以对其进行一定的形式甚至精神内容上的突破,但就观念的普遍性而言,在本质上仍然是一致的。这就像孔子在儒家的地位一样,无论孟子、曾子、董仲舒、二程、朱熹怎么发展,仍然在本质上是孔子体系。书法艺术是普遍的,也是个别的。作为个别的,谁也代替不了谁;作为普遍的,实际上都在表现一定历史时期内人的普遍观念;两者之间,是普遍寓于个别之中,个别表现和显示着普遍的观念(理念)。再退一步讲,即使到了与农业社会截然不同的工业信息化时代,书法形式以及所表现的精神观念虽然会发生显著变化,但其依然在书法的大概念之中。否则,此事物就可能异化为彼事物,概念发生了变化,书法也就不是书法了。这里,我还要说的是作为书法象征性的标志或楷模,后人无法超越王義之,但书法的时代性涵义又告诉我们,书法客观上始终是向前发展的、前进的,它永远都不会停留在某一时间、空间内或某一个人身上,因而后人超过前人又是必然的,只不过我们直至目前仍没有这样的意识而已。这才是真正的结论。(元博论书连载之二十一) 编辑:慕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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