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这些话的时候,东方朔还是“戴罪之身”,身上背着处分。一次醉酒之后,他在大殿内小解,被人弹劾,以大不敬之罪罢官免职为庶人,在“宦者署”停职察看。因为这次祝寿谏言,他官复原职,并被赐帛百匹。“先是,朔尝醉入殿中,小遗殿上,劾不敬。有诏免为庶人,待诏宦者署。因此对复为中郎,赐帛百匹”(《汉书·东方朔传》)。
第三件,跟“主人翁”做对头。
馆陶公主是汉武帝的姑姑,也是他的首任岳母,五十岁丧偶之后,包养了一个小鲜肉,名叫董偃,汉武帝尊称“主人翁”。
汉武帝刘彻的第一次婚姻是政治婚姻。
馆陶公主刘嫖,是汉文帝的长女,汉景帝的姐姐,下嫁堂邑侯陈午,育有一子一女,女儿即是成语“金屋藏娇”中的那位陈阿娇。刘彻是汉景帝第十子,依靠宫廷政治争斗在七岁时被立为太子。宫廷争斗得以成功的主要推手就是姑姑刘嫖,刘嫖开出的条件是陈阿娇做皇后。刘彻十六岁即位之后履约成亲。陈阿娇身为皇后妄行骄肆,且无子,在汉武帝即位第十年被废,“秋七月,大风拔木。乙巳,皇后陈氏废”(《汉书·武帝纪》)。
董偃的母亲是珠宝商,经常出入馆陶公主在长安的府邸。十三岁那年董偃被留在府中,教以“书计相马御射”,十八岁“圆房”,史书称“侍内”,依年龄计算,馆陶公主此时差不多六十岁了。
初,帝姑馆陶公主号窦太主,堂邑侯陈午尚之。午死,主寡居,年五十余矣,近幸董偃。始偃与母以卖珠为事,偃年十三,随母出入主家。左右言其姣好,主召见,曰:“吾为母养之。”因留第中,教书计相马御射,颇读传记。至年十八而冠,出则执辔,入则侍内。(《汉书·东方朔传》)
依照汉律,私侍公主是死罪。馆陶公主为保其平安,呈送私家园林长门园给汉武帝,并赠送皇帝身边的官员大量钱物,“上大说,更名窦太主园为长门宫”,“主乃请赐将军列侯从官金钱杂缯各有数”。汉武帝对姑姑也是有感情的,因而对此事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了。有一次到公主府上看望姑姑,还主动提出见董偃,并且发明了“主人翁”这个称谓,“愿谒主人翁”,语气也比较尊重。自此之后,这个称谓就被叫开了,董偃也进入贵族圈子,时常参加各种游乐聚会。
这一天,汉武帝在未央宫宣室殿赐宴馆陶公主,诏令董偃随行。
东方朔持戟立于殿下,上奏说:“董偃当斩之罪有三,不能入殿。”
汉武帝说:“具体说一下。”
“董偃以人臣私侍公主,此罪一。败男女之化,乱婚姻之礼,伤王制,此罪二。陛下深入研究《春秋》和‘六经’,以王道正统治理国家。董偃不学无术,醉心奢靡,是国家之大贼,陛下之大魅,此罪三。”
汉武帝沉默良久,说:“我已经邀请了,下不为例吧。”
东方朔说:“不可以。未央宫宣室殿是先帝规制的国之正殿,违法度者不得入内。”
汉武帝说:“好吧。”令人在北宫(北宫在长安城北隅)另外赐席,引董偃从东司马门出未央宫。未央宫是西汉的国家大朝正宫,四面各辟一座正门,称司马门。皇帝出入宫城,以及文武百官进出皇宫,均自北司马门。东司马门在此事之后,改称为“东交门”。
汉武帝赐东方朔黄金三十斤。
董偃在皇帝赐宴的宫殿现场,被东方朔阻止,由正宫门进入,由偏宫门被引出,相当于被清理出场。这不是伤面子的事,而是斥以自知之明的迎头棒喝。董偃之宠由此事之后衰弱,三十岁时患忧郁症而终。又过了几年,馆陶公主去世,不顾多方阻挠,与董偃合葬于霸陵之内。霸陵是汉文帝刘恒的陵园,文帝生前有遗诏,长女馆陶公主赐葬霸陵。馆陶公主与董偃的“黄昏恋”,依现代观念来看,她也是一位敢爱敢恨敢破大枷锁的奇女子。但史书的评价很严厉,指斥馆陶公主开启了一种坏风气。“是后,公主贵人多逾礼制,自董偃始”。
有深趣的灵魂
认知东方朔,是一件挺费思量的事。他的人生,是由一系列“出格之举”结构而成的。
我们以今天的眼光,去观察西汉时代的一个人,中间隔着两千多年的纵横沟壑,能够看清楚什么呢?而且对于是非曲直的判断,在非理性的生态中,也没有一成不变的标准。所谓的道德规范,往往是一个大人物或一个利益集团,由着所在时代的需要定制出来的。时代变了,又出来另一个人或另一个利益集团进行修订或另起炉灶。观念的变化和朝代更替一样割裂而残酷,只是闻不到血腥气味而已。在当时专制的社会形态中,出格的人和事是大概率的,因为“格子间”太多。只是各种出格集中在一个人身上,还能做到明哲保身,才成为稀罕的事。
胸藏大义的人,未必也不必都是一副凛然的样子,星辰各自发光,神仙不同面貌。事实上,通往大义臻境也没有成规的道路做基本的遵循。每一位智者都坚持着自己的行为姿态,或摸黑抓瞎,或披荆斩棘,最终登顶的被推崇誉为圣哲。东方朔没有登顶,没有成为师范天下的人,但也不是半途而废,他是一个极特殊的文化存在。《史记》和《汉书》中的记载和判断,是模棱两可的,半是叹赏半是疑虑,东方朔如在大雾中走动的一团影子。我们能够做的,只有去触摸这团影子包裹着的那颗灵魂。寻找鲜活的灵魂,应该正是文化思考的真正动机所在。
我们再选取两个细节,具体打量一下东方朔。
诏拜以为郎,常在侧侍中。数召至前谈语,人主未尝不说也。时诏赐之食于前。饭已,尽怀其余肉持去,衣尽污。数赐缣帛,檐揭而去。徒用所赐钱帛,取(娶)少妇于长安中好女。率取妇一岁所者即弃去,更取妇。所赐钱财尽索之于女子。(《史记·滑稽列传》)
《史记》中的这段记载,用今天的眼光看,东方朔基本就是一个“官渣”。
(未完待续)
编辑:北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