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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电动车管理条例》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来源:文化艺术网-文化艺术报 作者: 唐伟 时间:2023-02-28


文化艺术网-文化艺术报讯(全媒体记者 唐伟)   2月28日,汉中市召开《汉中市电动车管理条例》《汉中市汉江水质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

汉中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建森、副主任田勇生,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路松柏,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吕锋介绍了两部条例制定的过程和立法原则、立法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就记者提出的相关问题作了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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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电动车管理条例》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了管理对象。《条例》中规定的电动车是指电动自行车和非国标的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其中,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的两轮自行车。对于符合国家机动车标准并已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车辆,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管理。

《条例》规定,在本市生产或销售的电动车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家规定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或者准入许可管理的,未经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或者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电动车,不得在本市生产、销售。电动车销售者应当建立实名制销售台账,向消费者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和发票,并承诺所售电动车符合登记条件。本条例实施后购置的电动车因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销售者退货或者更换。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条例》规定,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登记。电动车应当在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应当由运营企业办理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投入运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带牌证销售。

从关注民生角度出发,对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车进行逐步淘汰,防止管理制度上“一刀切”的禁止、收缴和销毁。本条例施行前在用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实行限期退出过渡制度。非国标电动自行车的限期退出过渡期,执行本省的相关规定,限期退出过渡期内悬挂临时号牌。其他不符合国家机动车标准,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车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实行三年限期退出过渡制度,限期退出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为了督促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规范佩戴安全头盔,助推养成安全习惯,《条例》规定,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非国标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并对违反这一规定的行为设置了处罚。驾驶电动自行车、非国标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乘坐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车辆。

近年来,电动车违规充电引爆事件时有发生,造成了不同程度的伤情和财产损失,引发了社会对电动车安全的强烈关注。对此,《条例》规定,电动车不得在民用建筑的公共区域停放和充电,不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行室内充电和飞线充电,不得占用消防通道等。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查处。同时还规定,禁止电动车进入载人电梯,并鼓励住宅小区采用技术手段对电动车进入电梯进行监控和预警。


编辑:西亮           责编:王越美           终审:吴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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