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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公布一批涉及校园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最高处罚5万元

来源:华商网 作者: 时间:2024-06-13

近日,陕西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典型案例,案例为今年以来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深入排查校园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督促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希望广大食品生产者、经营者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共同营造更加安全的食品消费环境。

1.西安市鄠邑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鄠邑区某幼儿园食堂部分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2024年2月27日,西安市鄠邑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鄠邑区某幼儿园食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食堂两名餐饮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给予警告的处罚。

2.西安市高陵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高陵区某学校食堂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4年4月7日,西安市高陵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高陵区某学校食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食堂操作台上(案板)存放1袋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保质期至2022年10月4日。食品原料库房存放2袋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保质期分别至2024年3月6日、2024年2月28日。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处罚。

3.宝鸡市渭滨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渭滨区某幼儿园食堂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

2024年2月28日,宝鸡市渭滨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渭滨区某幼儿园食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食堂操作间通风不畅,从业人员佩戴首饰,灭蝇灯设置不规范,执法人员责令进行整改。3月6日,执法人员再次前往该幼儿园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问题仍未整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二)(八)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给予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4.三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三原县某幼儿园食堂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案

2024年3月8日,三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三原县某幼儿园食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食堂工作人员违规将临期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日期人为推后,属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罚款10000元的处罚。

5.蒲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蒲城县某幼儿园食堂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4年4月22日,蒲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蒲城县某幼儿园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食堂部分食材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指导并责令整改。4月29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幼儿园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然有部分食材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作出给予警告的处罚。

6.榆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榆林市某小学食堂食用盐未能提供供货者的相关合格证明文件案

2024年4月24日,榆林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榆林市某小学食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食堂使用的食用盐未能提供供货者的相关合格证明文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给予警告的处罚。

7.汉中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汉中某校外供餐单位未按规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

2023年12月21日,陕西省汉中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汉中某校外供餐单位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供应学校的食品,烧熟至食用时间超过2小时,同时还存在部分垃圾未及时装入有盖的垃圾桶;部分散装食品容器上无标签;个别食品原料未隔墙离地存放;食品留样未上锁管理;非食品原料氢氧化钠存放于操作间楼梯侧面。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五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作出给予警告的处罚。2024年1月5日,执法人员复查当事人整改情况时,发现散装食品容器上的标签仍未按规定标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给予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处罚。

8.宁强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宁强县某中学食堂未按规定对学生餐具进行清洗消毒案

2024年4月25日,宁强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食堂未按规定对学生餐具进行清洗消毒。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作出给予警告的处罚。

9.岚皋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岚皋县某初级中学食堂未按规定进行食品留样及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案

2024年4月25日,岚皋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岚皋县某初级中学食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食堂4月以来未开展“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4月24日晚餐、4月25日早餐未留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给予警告的处罚。

10.安康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康某职业学校食堂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案

2024年5月13日,安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安康某职业学校食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食堂后厨操作间“三防”设施不完善;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索证索票不全;未按规定进行食品留样;未售卖完的当日午餐未冷藏存放,造成浪费;未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一款及《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及《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给予警告的处罚。


编辑:北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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