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印发《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备案登记办法》 12月25日起施行 有效期5年 来源:西安晚报 作者: 时间:2021-11-30
记者29日从西安市政府获悉,西安市印发《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备案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1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明确,各区(县)人防办、西咸新区人防办、开发区人防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备案登记工作,办理相关手续。人防工程及设施的隶属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人防工程平时需要开发利用的,应当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工程。要有符合人防规范的人防工程标识,用于停车的人防工程要有人防车位标识,并依照《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二十一条执行。 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实行备案登记制度,人防工程的使用单位是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备案登记的责任主体,到人防工程所在区、县、西咸新区、开发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后,方可使用人防工程。人防工程备案单位出租给其他单位实际使用的,人防工程备案单位应当与实际使用单位签订《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督促其落实人防工程及设施平时使用的有关要求。 人防工程实际使用单位在合同期内不得擅自转租人防工程或者转让人防工程使用权,因故确需转租或者转让的,必须报经原备案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重新备案。并应按规定对人防工程及设施进行维护、修缮和管理,使其保持良好的战时功能和平时使用状态。 平时使用需要对人防工程进行改造时,应按照有关规定、规范进行设计,经专业部门审查,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不得降低人防工程的防护能力,不得改变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改造后的人防工程经人防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人防工程平时开发使用备案登记手续。人防工程使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用途。 如遇有战争、重大自然灾害、政策调整等重大事件时,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人防工程防护功能,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调配使用。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此外,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实行免费备案登记。 编辑:高思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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