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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自9月1日起试行

来源:文化艺术网-文化艺术报 作者:惠刘艳 时间:2021-07-16

文化艺术网-文化艺术报讯(全媒体记者 惠刘艳)7月16日,榆林市举行《榆林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榆林市发改委价格服务中心主任冯继艳、榆林市住建局房地产市场管理科科长李瑞平、榆林市市场监管局科长王光耀介绍实施细则相关情况。

记者在现场了解到,《细则》适用于榆林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自2021年9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

《细则》规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小区的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类型物业的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住宅的小区物业服务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有电梯的收费标准为1.90、1.60、1.30、1.00元/平方米·月;无电梯的收费标准为0.70 、 0.60 、 0.50、 0.40元/平方米·月,调整后的物业服务费实行一费制,即改变原住宅小区基础物业费、公摊水电费、电梯费分项收取的方式,实行“三费合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摊水电费、电梯费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不再单独另行收取。停车服务场的收费标准为室内停车场一类80元/车位·月、二类60元/车位·月、露天30元/车位·月,其中,露天机动车停放场所不分类别。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不强制要求执行物业费“一费制”和新的停车服务费标准,是否调整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双方协商,通过合同约定。

《细则》进一步规范了物业企业收费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强制捆绑、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者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以及变相收费。业主应当按时足额交纳相关费用,不得拒绝交纳。业主拒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期间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以及实施损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营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业主交纳费用或妨碍业主正常使用专营单位提供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要在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归属业主收益等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据实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业主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所有归属全体业主收益的相关财务资料,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便利。

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合同履行等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的问题,需要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

 

编辑:慕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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