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再次迎来修改——2018年12月23日,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草案主要围绕加强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将实践证明成熟的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三个思路,增加和修改了相关规定。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

发布时间:   作者:未知  来源:法制日报

专利法再次迎来修改——2018年12月23日,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草案主要围绕加强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将实践证明成熟的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三个思路,增加和修改了相关规定。

专利法再次迎来修改——2018年12月23日,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草案主要围绕加强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将实践证明成熟的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三个思路,增加和修改了相关规定。

自1985年施行后,专利法曾分别于1992年、2000年、2008年进行过三次修正,对鼓励和保护发明创造、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专利维权存在的举证难、成本高、赔偿低等问题愈发突出,专利权保护效果并不能让人满意。

因此,为了进一步保护创新者合法权益,促进专利实施与运用,充分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才有了此次专利法的修改。

如何实现此次修法的目的,有“严管”和“厚爱”两种途径:提升违法成本,让侵权行为付出高昂代价,充分发挥法律威慑作用;完善对发明人、设计人激励机制以及专利授权制度,激发创新积极性,促进发明创造。

一方面,通过设计惩罚性赔偿制度等措施,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以此来维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

草案规定了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提升了赔偿额度上限。究其原因,在于原来一百万元额度上限已经不足以解决专利领域出现的一些新问题,针对这些问题,草案设立惩罚性赔偿、提升赔偿额度上限的规定。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关于违法所得等相关证据由侵权行为人持有,权利人难以获取,这一问题对知识产权保护极为不利。尤其是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侵权日益增多,电子证据时效性强、易篡改、取证难的特点尤其突出。对此,草案明确,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的情况下,侵权人必须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这一规定有利于进一步改善权利人维权难的困境,最大化地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自2008年对专利法修改后,我国互联网经济迅猛发展,网络购物已成为人们主要的生活方式,但与线下销售相比,网络销售的监管难度也更大,一些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在网购平台中十分常见。对此,草案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侵权产品,应当在接到通知后采取删除、屏蔽、断开侵权产品链接等必要措施,否则要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强化了网络服务商责任,有利于解决网络侵权问题,保障电子商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为了防止权利滥用,草案增加规定,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或者排除、限制竞争。事实上,关于对滥用专利权行为的规制,我国现行专利法规定了比较全面的强制许可制度,反垄断法、合同法中也有相应的规定,此次专门作出规定,再次展现了我国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决心。

另一方面,草案在加大惩罚力度的同时,还从激发创新者积极性的途径入手,促进发明创造。

实践中,职务发明的专利人以单位为主,发明人或设计人就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相对较少。针对这一情况,草案规定单位对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可以依法处置,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这一规定,将极大地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有效激发专利创新的活力。

此次专利法修改,既有对侵权行为的“严管”,也有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厚爱”,这些规定必将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提供强劲动力。从这一点上来说,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就是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提供制度保障。(蒲晓磊)


编辑:张瑞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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