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要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功能,用足用好刑法现有规定,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

愿重罚之下不再有“悬痛”

发布时间:   作者:方思贤  来源:新华网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要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功能,用足用好刑法现有规定,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

 朱慧卿/作(新华社发)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要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功能,用足用好刑法现有规定,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

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希望意见的出台,能够唤起抛物者对法律、对生命的敬畏,愿重罚之下不再有“悬痛”。


编辑:米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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