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坚决不能留“家长作业” 来源:未知 作者: 时间:2019-07-10
7月9日下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请教育部副部长郑富芝、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发展规划司司长刘昌亚介绍《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有关情况。 此前在7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简称《意见》)。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第一个聚焦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文件,是新时代我国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纲领性文件。意见全文共26条,涵盖了义务教育的教育内容、教师队伍建设、评价体系、学校办学、地方政府责任等方面。 坚决杜绝超前、超标的培训行为 教育部副部长郑富芝在发布会上表示,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是一项系统工程。《意见》明确表示,杜绝将学生作业变成家长作业或要求家长检查批改作业,不得布置惩罚性作业。同时,教师要认真批改作业,强化面批讲解,及时做好反馈。“既然中央有了规定,一定要严格执行,这是纪律,这是规定,如果哪个学校、哪位老师违反了中央的规定,那是要严格查处的。”在回答记者提问时郑富芝表示,过重的课业负担一定要减。在减负问题上,大家普遍认为:学生学习会有一定的学业负担,以确保基本的教育教学水平和基本教育质量。负担不能过重,不能超出孩子们的承受能力,更不能损害孩子们身心健康发展。 郑富芝表示,校外培训机构的治理已经进入第二阶段,下一步要深化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特别是对违规行为和做法,要加大处罚力度,严格按照国务院的文件要求来执行,要规范。坚决杜绝超前、超标的培训行为,防止层层加码。 建立数字化教学资源进校园 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在新闻发布会上透露,《关于引导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健康发展的意见》正在制定,将对各学段的数字化教学资源进行有效的规范管理。 吕玉刚指出,近些年来随着“互联网+”教育的快速发展,适应了学校教与学的需要,出现了大量数字化教育资源进入学校。同时,由于监管缺失,一些不良的有害的APP也进入了校园,包括色情的、暴力的、商业活动的APP进入校园。 吕玉刚称,为了有效地治理这个问题,禁止有害APP进入校园,去年12月28日教育部办公厅专门印发了《关于严禁有害APP进入中小学校园的通知》,建立了双审查制度,首先学校把好关进行审查,然后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审查,审查通过后才能进入校园使用。对于收费等方面的管理也提出了具体要求和规定。 “我们正在制定《关于引导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健康发展的意见》,积极探索建立数字化教学资源进校园的长效管理机制,对各学段的数字化教学资源进行有效的规范管理。”吕玉刚表示。 将修订《教师法》明确教育惩戒权 对于教师惩戒权的细则,吕玉刚表示,这是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按照我国《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教师承担教书育人过程中,具有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现象的义务。但是由于过去这些年一些程序性的规定不是很严密,甚至缺失,也影响了教师正确地行使教育惩戒权,突出表现为,现在有的教师对学生不敢管、不愿管,实际上这是对学生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另外还存在一些过度惩戒的行为,甚至体罚学生,这也是不合适、不应该的。 吕玉刚指出,现在社会上也有一种现象,有的家长对教师批评教育孩子也不够理解,甚至造成家校矛盾。下一步,按照《意见》提出的要求,我们将着眼于教师教育惩戒权的问题,首先明确基本原则。教育惩戒的目的重在教育,是出于对学生的关爱、保护,从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愿望出发来实施教育惩戒。 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实施的范围、程度、形式,规范行使教育惩戒权,促进广大教师既热情关心学生,又严格管理要求学生。抓紧修订《教师法》的有关规定,从法律规定上进一步明晰教师教育惩戒权的行使,保障教师有效地行使惩戒权,促进教师敢管、善管,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师道尊严。 保障教师享有体检、住房、落户等优待 制定教师优待办法是《意见》的一个新亮点。“要保障教师的健康体检、休假、旅游、住房等方面的优待政策,也就是公共服务领域尽可能地给教师创造一些优待条件。同时明确教育投入优先保障,并不断提高教师待遇。”吕玉刚介绍,这次教师待遇问题上也有突破,首先要建立义务教育教师工资联动增长机制,确保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 还要向教学一线和教学实绩突出的老师倾斜,鼓励老师教出风格、教出水平,把学生培养好。另一方面,教师待遇保障机制上,要向艰苦边远地区、乡村教师倾斜,特别是在津补贴补助办法上倾斜,这次特别提出,有条件的地区要给在乡村任教老师发放交通补贴等一系列举措。 而针对当前个别地方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占比过低的问题,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刘昌亚则表示,此次《意见》发布后,有几方面将进一步加强,其中包括:强化规划引领,各地要从本地实际出发,科学做好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加强统筹,优化资源配置,确保公办义务教育的主体地位不动摇;强化考评督导。国家制定县域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标准,把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纳入党政领导干部考核督查范围,并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强化责任追究。对办学方向、教育投入、学校建设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没有承担起主体责任的地方,依法依规追究当地政府和主要领导责任等。 编辑:庞阿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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