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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纳税人跨区县迁移财税利益调整办法》印发 纳税人正常迁移不得阻挠拖延

来源:西安日报 作者:张端 时间:2021-01-12

记者11日从市政府获悉,《西安市纳税人跨区县迁移财税利益调整办法》印发,即日起,西安市各级税务机关依据现行税法和该办法的规定,负责办理纳税人跨区县迁移和税收任务调整事项;各级财政部门依据现行财政体制和该办法的规定负责办理财税利益调整事项。

对纳税人依法依规跨区县正常迁移行为,各级财政部门、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支持,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拖延、拒绝纳税人依法提出的迁移申请。对未办结相关涉税事项的纳税人跨区县迁移的,划出区税务局应即时办理。划出区税务局在办理纳税人跨区县迁移前,应当按规定缴销纳税人发票,结清应纳税费、滞纳金、罚款,办结相关涉税事项,收回相关税务证件。

财税利益调整标准为:纳税人迁移前一年度在划出区缴纳的地方口径税收收入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纳入财税利益调整范围。

市财政局按照保既得利益的原则,核定划入区和划出区的财税利益调整基数。财税利益调整基数包括财税收入基数和财力保障基数。财税收入基数按照纳税人迁移前三年缴纳的税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年度平均数核定,不足三年的按实际年度平均数核定。市税务局根据财税收入基数调整划入区和划出区税务机关的收入指标,市财政局根据财税收入基数调整划入区和划出区的财政收入指标。根据核定的财税收入基数和现行财政体制规定的财力分配办法,分别核定划入区财力上解基数和划出区财力保障基数,通过年终结算办理。财力保障基数一定五年,从纳税人迁移当年算起,第六年起取消。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迁移的,当年纳税人迁移前已缴入划出区国库的各项财政收入,仍作为划出区当年的财政收入。迁移变更手续办理完结次月起缴入划入区国库的各项财政收入作为划入区当年的财政收入。核定当年财税利益基数时,相应扣除这部分收入。

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地发生跨区县迁移后,重新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经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核实后,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财税利益调整事项。

除法律法规等有明确规定外,凡在该办法执行之日起办理跨区县迁移业务,划出区、划入区对纳税人税务管辖关系有异议的,由划出区财政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财政局会同市税务局核实后做出裁定。

纳税人迁移行为发生前享受中央、省级、市级税收返还政策的,财力保障基数按剔除税收返还后的收入来核定。纳税人迁移行为发生后享受新的中央、省级、市级税收返还政策的,原核定的财税利益调整基数不再调整。

自该办法执行之日起,凡纳税人办理跨区县迁移,并享受划入区违规制定的与纳税人税收直接挂钩的税收返还、财政扶持或行政审批等政策,但实际住所、经营地点并未发生相应迁移的,均被认定为非正常迁移。市财政局将对划入区采取以下惩罚措施:按划入区返还给纳税人资金的两倍,扣减划入区财力。按纳税人在划入区缴纳税收数额的两倍,扣减划入区财力,相应补助划出区。


编辑:庞阿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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