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和非机动车非法载客三次以上最高可罚5000元 来源:西安晚报 作者: 时间:2020-07-02
6月30日,西安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西安市查处摩托车和非机动车非法载客若干规定》,并将报请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即可生效。规定明确,禁止利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等车辆非法载客。非法载客三次以上的,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规定明确,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规范客运市场秩序,查处摩托车和非机动车非法载客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西安市实际,制定本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查处摩托车和非机动车非法载客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禁止利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等车辆非法载客。违反禁令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载客行为,依法扣押车辆,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非法载客三次以上的,上下班高峰期在汽车站、火车站、地铁站、批发市场、商场、医院、学校、展览馆、旅游景点等人流密集场所周边非法载客的,非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非法载客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乘车人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押车辆时,应当制作并当场向当事人交付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妥善保管被扣车辆。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扣押决定书后30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后应当立即退还车辆。 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布公告。经公告三个月当事人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押的车辆依法处置。 车辆被扣押期间的保管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自扣押解除之日起,车辆保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编辑:慕瑜 |
文化艺术报客户端下载
特别推荐
|
网站简介|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联系我们| 招聘启事| 陕西不良信息举报| |
主管主办:陕西人民出版社 版权所有:文化艺术报 联系:whysbbjb@126.com 电话:029-89370002 法律顾问: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晓云 刘昕雨 地址:西安市曲江新区登高路1388号陕西新华出版传媒大厦A座7层 陕公网安备 61011302001015号 陕西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 029-63907152 文化艺术网网上有害信息举报 029-89370002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61120190004 陕ICP备16011134号-1 Copyright 2012-2019 文化艺术网 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