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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延安市签订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来源:陕西日报 作者:艾永华 时间:2019-08-22

陕西日报讯(记者 艾永华)8月20日,延安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召开“5·27”北洛河延安富县段水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延安市生态环境局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油气分公司延能联合作业项目部(以下简称中石化华北延能项目部)现场签订了延安市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双方约定赔偿金额共计462.73万元,由赔偿义务人中石化华北延能项目部支付。

2019年5月27日,北洛河延安富县段发生的水体环境污染事件,系3名犯罪嫌疑人驾驶罐车,先后两次将中石化华北延能项目部富平探2井钻井废液运输至富县杨家湾大桥,非法排入北洛河,导致富县、洛川部分河段水体污染。事件发生后,陕西省、延安市和富县等各级相关部门连续奋战参与应急抢险,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开展应急监测、应急抢险,并联合公安部门开展污染调查和案件侦办。经过两天连续作战,污染物得到有效拦截和消除。

延安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此次水污染事件中的相关企业立案查处,同时按程序将涉嫌环境违法犯罪嫌疑人移送公安机关,并委托陕西省环科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和司法鉴定。

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上,延安市生态环境局介绍了“5·27”案由、损害事实、损害程度及赔偿的责任和承担方式;省环科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对鉴定评估结论进行说明;中石化华北延能项目部对评估结论发表意见;与会代表进行陈述并发表意见;参会人员对争议焦点问题进行质证、辩论。中石化华北延能项目部在会上表示,愿意履行赔偿责任,今后将加强企业管理,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延安市签订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是在延安市检察院和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共同推动下完成的。”延安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是对违反生态环境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和个人的有力惩戒,也是贯彻践行“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担责”这一基本原则,把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真正落到实处的体现。

编辑:慕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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