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尊重当事人,尊重自己的采写对象,是作家心中应有的准绳与底线,是文学书写的前提。这也是以真实为生命线的报告文学的基本底线和基本写作伦理。报告文学写作,必须真实无虚,必须言之

报告文学写作要有伦理意识

发布时间:   作者:李朝全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

[摘要]尊重当事人,尊重自己的采写对象,是作家心中应有的准绳与底线,是文学书写的前提。这也是以真实为生命线的报告文学的基本底线和基本写作伦理。报告文学写作,必须真实无虚,必须言之

报告文学写作要有伦理意识

——从一封来信说起

作者:李朝全(中国作协创作研究部研究员)

尊重当事人,尊重自己的采写对象,是作家心中应有的准绳与底线,是文学书写的前提。这也是以真实为生命线的报告文学的基本底线和基本写作伦理。报告文学写作,必须真实无虚,必须言之有据。但是,在这一基本前提之下,报告文学还要充分尊重人,以人为中心。在创作时,应以不干扰或侵犯当事人正常的生活为写作底线。只有真正把人作为自己作品的王者,以人为中心,充满了人文关怀的作品,才能真正称得上是优秀的作品。

日前收到一位朋友的来信,跟我谈到报告文学的写作伦理问题。他说,有一部引起关注的报告文学作品,写了一些人在干着有点不太光彩的事。书中配发了不少图片,没有经过任何处理,就将这些人的面容直接暴露在读者面前,这会不会给他们的生活带来一定的纷扰?比如说,假如有人跟其中的一个人相识,以前只是零星地知道他在外面做生意,偶然读到了这本书,就发现原来他是在干这样的事,对这个人可能会产生一些不同的看法。还有他们的家人,特别是孩子,看到自己的父亲原来忙的都是这些事,会不会感到一些不适?

朋友在信中特别强调,在新闻领域,关于这类问题,有两个原则,一是减少伤害,二是知情同意。记者面对大部分采访对象,都必须遵循这两个原则。该书作者是以大学教授的身份进入采访地区的,没有告知被采访对象,他们将会出现在自己的书里,而且照片也会刊登出来,这就有违“知情同意”原则(如果事先已经声明了,就有必要在后记或行文中加以说明)。以前媒体对此也不太注意,现在越来越规范。电视新闻上最明显的方式是打马赛克,给予必要的尊重,这就是一种进步。而在报告文学写作上,这个问题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退一步讲,即便被采访对象没有这样的意识,作家也要有所考虑、有所顾忌。

这封来信引发了我深切的忧思。从事报告文学写作是一项高风险的工作。在采访时,报告文学作家要遇到与新闻记者相同的困境,正面采访倍受欢迎,负面采访百般阻塞、横加干预,当事人甚至会对采访者施以暴力。记者的采访权是法定的,而作家的采访权却没有相关法律条款作为切实的保障。因此,有些致力于记录、反映社会问题的作家,采访困难重重,而且经常会受到人身的威胁。

不过,报告文学写作也容易侵犯写作对象的各种权益。有些作家在采访时并未告知对方要将其及其讲述的内容写进书里;在作品完成后,基本上不再与采访对象沟通,也不把完成稿交给采访对象过目,由此导致作品发表出来后引发种种纠纷乃至官司。当然,这些官司有许多是当事人胡搅蛮缠,不满作家的揭发和暴露而为之;但也不排除有些本来可以避免的纠纷,只是因为作家没有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知情同意权而造成的。2014年,我在写一部关于一位盲人创办特教学校的报告文学时,就遇到了类似的困扰。因为书中写到的对象大多为盲人,且有不少是未成年人,他们无法阅读作品初稿,无法对我的作品亲自进行审定确认。而那些盲童们更是无法自己授权我来书写他们或者使用他们的照片。为了确保不侵犯采写对象的权益,我和出版社争取请作品主人公“听”完全文,保证作品没有情节和细节方面的差错,再是请眼睛健全的当事人帮助审读文稿。在涉及当事人的姓名、照片等问题时,首先征得学校方面及相关人物的授权同意。未成年人的照片尽量选取比较美观的照片、侧面照或虚化了的照片等。正是由于我们努力做到了对作品相关当事人充分的尊重,这本书出版后,得到了受访对象的肯定,也受到不少读者的欢迎和喜爱。

尊重当事人,尊重自己的采写对象,是作家心中应有的准绳与底线,是文学书写的前提。这也是以真实为生命线的报告文学的基本底线和基本写作伦理。文学是人学,应该体现出对人处境的关怀与重视。报告文学作为真实反映生活的文学,作家们更应尊重自己笔下的人物,不仅要真实,也要合情、合理、合法。真实是报告文学作家最后的一张盾牌。报告文学写作,必须真实无虚,必须言之有据。但是,在这一基本前提之下,报告文学还要充分尊重人,以人为中心。刻意丑化、歪曲、侮辱自己笔下的人物,也是有违文学创作初衷和出发点的。与此同时,刻意地揭黑曝丑,一味地揭示人物的虚伪丑恶,就可能触犯了法律的底线,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人身权、肖像权等,也违背了文学创作的基本伦理——文学是为了增进生活的幸福和美好,而不是摧毁当事人的生活、破坏现实人物的生存世界。因此,在创作时,应以不干扰或侵犯当事人正常的生活为写作底线。作家在描写当事人从事一些破坏自然生态或伤害社会及他人的事情时,首先当然应该征得当事人的知情同意,如果当事人不同意,那么作家也不能强加于人强行“曝光”,因为作家毕竟不是法官,没有对他人进行公开审判的权力。在当事人不同意的情形下,作者可以采取变通的方式,一是略去这些内容,一是改用化名并明确说明,以不伤害当事人权益、不影响其正常生活为根本原则。当然,对于那些已经法律审判确认的罪犯及其罪行的暴露与描写,只要是在法律允许范围之内的,则都是可以的。

报告文学源自新闻。新闻遵循的基本伦理报告文学亦应遵循。报告文学作家也要向记者学习,学习他们求真务实、刨根问底的精神,更要学习他们尊重当事人、保护当事人的行为准绳。只有真正把人作为自己作品的王者,以人为中心,充满了人文关怀的作品,才能真正称得上是优秀的作品。在这个方面,新闻可以为报告文学提供许多有益的镜鉴。


编辑:惠茹乐


相关文章Related

返回栏目>>
地址:西安市曲江新区登高路1388号陕西新华出版传媒大厦A座7层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61120190004
陕公网安备 61011302001015号
陕西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 029-63907152
文化艺术网网上有害信息举报 029-89370002
Copyright 2012-2019 文化艺术网
主管主办:陕西人民出版社
陕ICP备160111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