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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监督管理规定》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三秦都市报 作者: 时间:2024-12-06

《陕西省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监督管理规定》经陕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12月5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副主任李崇翊,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郝彦伟,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牛子仲介绍《规定》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规定》是一部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服务行为的探索性、创制性的地方性法规,由数智化监管、信用管理、监督检查等26条组成。”李崇翊表示,《规定》明确了立法目的和监管范围;确定了监管分工;明晰了监管内容;明确了监管方式;明确了法律责任。

“通过数智化的监管手段,可以对各类监测要素进行全面监管和全过程溯源,实现对异常数据的智能识别、自动报警,最大限度减少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空间,有效实现源头防控和违法行为的判定查处。”郝彦伟表示,生态环境部门将抓紧正在调试的我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系统,待稳定运行后及时上线投入运行,为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提供免费服务。做好管理系统运行中的维护工作,进一步调研和征求监测服务机构的意见建议,不断改进和提升系统运行质量,确保管理系统真正发挥全过程监管作用。结合我省营商环境突破年活动,加大对监测服务机构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帮助机构解决在管理系统运用、监测规范、业务技能等方面的难题,确保监测数据真实性。生态环境部门在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中,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发现一起弄虚作假行为,从严查处一起。特别是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严肃对环境监测服务机构依照上限处罚,并在媒体上进行公开曝光。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部门协作是完善新型监管,推动有效监管、科学监管、精准监管的必要手段。”牛子仲表示,下一步,省市场监管部门将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建立资质认定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向有关部门推送资质认定信息。重点抓好《陕西省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在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落实,完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指标体系,对高风险机构增加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低风险机构减少检查频次,提高监管效能。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对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进行信用评价,将违法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记者 赵明)


编辑:北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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