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监督管理规定》表决通过 禁止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 来源:西安晚报 作者: 时间:2024-11-28
11月27日,陕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闭幕,表决通过《陕西省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共26条,对我省生态环境监测服务进行了规范,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确保质量管理措施有效实施 《规定》在开篇部分对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的概念作出了界定。《规定》所称的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成立,按照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开展环境质量监测、生态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开展生态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生态环境运维机构。 《规定》要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需要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并应当在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定期审查和完善管理体系,保证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或者能力要求,并确保质量管理措施有效实施。 禁止更换隐匿遗弃监测样品 围绕生态环境监测服务行为,《规定》要求,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与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相匹配的人员、场所、设备设施,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具备与所处岗位相适应的相关专业知识;经过必要的专业技能培训,具备承担生态环境监测服务工作必需的能力;无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的情形。 同时,《规定》对以下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作出禁止:更换、隐匿、遗弃监测样品,通过擅自变更采样点位、时间等各种方式改变监测样品的污染物浓度、组成、状态等性质,干扰采样环境或者采样活动;故意减少监测频次、漏检监测项目、改变监测条件、不正常运行或者破坏监测设备及辅助设施,不正当修改监测仪器及设备参数;伪造、变造原始记录、监测数据、监测时间或者签名等信息,未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直接出具监测报告;其他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情形。 建立联合执法机制 围绕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管理,《规定》要求,县级以上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定期对本辖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部门合作和信息沟通,及时共享生态环境监测信息。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信用管理制度,定期对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进行信用评价。(西安晚报) 编辑:晓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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