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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的留校察看处分,合规吗?

来源:南方网 作者:丁建庭 时间:2020-07-22

据澎湃新闻、观察者网报道,浙江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官网7月17日公布了一则《浙江大学关于给予努某某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在社交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 

当然,这场“轩然大波”里没有鲜花和掌声,只有不解和愤怒。 

概因这位浙大学生努某某犯下了强奸罪,先是被杭州市西湖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后又被浙江大学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12个月,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到期可以申请解除”。 

浙江大学的处分,合规吗?合适吗? 

翻阅《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确实能从中找到“合规”之处——“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也就是说,对被法院宣告缓刑的努某某,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也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但是,开除学籍和留校察看,差别实在太大,前者是不可逆的,不可能再恢复学籍,造成的影响是终生的;而后者期满后可以申请解除,影响相对比较有限。 

浙江大学没有选择顶格处分,而是从轻处理、留校察看,尽管也“于规有据”,却有违社会朴素正义,人们在情理上很难接受。 

强奸罪是刑事犯罪,对被害人的伤害非常大,为社会所不齿。浙江大学给予努某某留校察看处分,也许如网上爆料所说,是本着对“大四毕业生、强烈悔罪、来自民族贫困地区”等方面的考虑,却严重低估了强奸罪的社会危害以及根植于人们内心深处的朴素正义。 

况且,大四毕业生也不是减轻处罚的正当理由。同为大四毕业生,另一所高校——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则选择顶格处分,对两位考试作弊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而从网络上流传的努某某朋友圈信息来看,也未见其“强烈悔罪”,更像没有受到影响,“载歌载舞、欢声笑语”,秀恩爱、晒幸福。 

至于“来自民族贫困地区”,同样不成立。倘若真的出于身份考虑从轻处分,不仅违背了法治公平原则,更是在人为制造对立情绪,并不利于民族团结。 

最新消息,浙江大学回应“正在研究处理此事,后续情况会再公布”,期待浙江大学多听听网友呼声,本着公平正义原则,给努某某一个合规也合理的处分。 

同时,也要追问法院判决,这是浙江大学处分的重要依据。 

根据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知道西湖法院判处犯下了强奸罪的努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依据何在? 

编辑:慕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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