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规定:房源相关废气噪音等因素开发商应明确公示 来源:华商报 作者: 陈思存 时间:2020-12-24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规范房地产市场发展环境,12月23日,西安市住建局下发了《西安市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管理规定》,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房屋销售开始到结束 应全程公示相关信息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公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等信息。 尤其是要明确公示: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楼幢分层平面图、立面图以及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主要规划设计指标;车位(车库)规划配比、个数、类型、位置、租售方式等;项目内设置的综合商业、社区办公或活动用房、公共厕所、幼儿园等配套设施的位置、面积等。 可能产生影响的不利因素应该公示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商品房销售活动,应当公示红线外200米内对项目可能产生废气、噪音、烟尘等影响的因素,包括公共厕所、垃圾站、变压器、通讯基站、道路、桥梁、隧道、火车站、汽车站、油气库站、危险品仓库或殡仪馆、公墓等; 应当公示红线内可能产生废气、噪音、烟尘等影响的因素,包括公共厕所、化粪池、垃圾站、变压器、换热站、配电室、通讯基站、车库出入口、健身场所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公示房屋外立面造型、外连廊、管道层、烟道、天然气管道及户内梁、柱的位置、尺寸等可能影响购房人装修使用等方面的因素; 应当公示购房人所购商品房相对应的学区或学校,以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当年入学政策为准,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无权承诺。 卖房时应公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项目二维码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商品房销售活动,应当公示以下物业服务信息: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公示以下政策文件:《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西安市执行的住房限购限售等房地产调控政策、不动产权登记等规范性文件。 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公示商品房项目二维码,西安市商品房销售行为诚信平台投诉指引,项目所在地住房建设主管部门投诉电话;有集团公司的,应当公示集团公司投诉电话及其他投诉方式。 房屋实际交付标准应与样板房展示内容保持一致 项目销售时展示的绿化、园林等景观应严格按照规划设计建造,不得采取先扩大景观建设范围后拆除的方式误导购房人。 设置样板房的,房屋实际交付标准应与样板房展示内容保持一致。交付标准为毛坯的,样板房应当以毛坯形式展现。 销售场所展示的户型图(模型)、沙盘模型、区位示意图等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设计和尺寸比例(标注比例尺)制作。 采取互联网线上方式售房的,也应当将需公示内容逐项在线上公示。 未按规定公示且拒不整改的将被暂停网签备案 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在销售场所更新并告知购房人,同时将变化情况按照规定要求制作新的视频和照片资料。 区县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对未按本规定公示信息的企业,应当指导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暂停其使用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并纳入企业信用档案。 记者 陈思存 编辑:慕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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