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省民政厅印发救灾应急工作规程
本报讯(记者 杜朋举 见习记者 李羽佳)记者7月10日从省民政厅了解到,为进一步明确厅属相关单位救灾应急响应的工作职责,确保救灾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开展,省民政厅日前印发了修订后的《陕西省民政厅救灾应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工作规程》)。2017年7月4日印发的《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民政厅救灾应急工作规程〉的通知》同时废止。
根据修订后的《工作规程》,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后,省民政厅救灾处牵头、省减灾救灾中心配合,及时按照相应工作流程启动预警响应。响应措施包括了解信息数据、分析风险信息、评估实际危害、发出灾害风险预警信息,以及做好灾害损失动态评估、救灾物资调运、实地了解灾害风险等应急准备。
据了解,按照气象灾害、地质灾害、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程度,我省救灾应急响应共分为四级,其中四级为最低,一级为最高。如灾情基本稳定、救灾工作转入常态,则按照相关程序提出响应终止建议并经省减灾委办公室和省民政厅审核、复核后,报省减灾委决定终止;如灾情进一步加重,达到启动更高一级救灾应急响应标准的,则提出提升响应等级建议并按程序报批。
救灾应急启动后,每日12时前汇总各地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编发《灾情简报》,由省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查看灾情,了解当地政府救灾工作情况和灾区需求,协助指导开展救灾工作。结合灾情评估核定情况,拟定省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方案,商省财政厅按程序下拨。视灾区需求,还要调拨省级救灾储备物资,指导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一级救灾应急响应时,省政府将向社会发布救灾捐赠公告,由省民政厅和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展向灾区捐赠活动,省民政厅同时指导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编辑:慕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