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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然玉 来源:舜网
黎青/绘
北京一高校研究生张铭(化名)在知乎留言区发表了对“文科考研网”的评价,他与另一名网民“马倩”一同被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张铭用词系侮辱或诽谤原告,构成名誉权侵权。“马倩”也因言论中“烂、白给都不要、恶心”等用词,构成名誉权侵权。(1月17日澎湃新闻)
消费者的“公正评价权”,其外延到底为何?是要做扩充性理解,还是要做内收式限定。换而言之,司法更需要保护的,究竟是公民的“表达权”,还是保护商家的“玻璃心”?常识是,一种过度受限的、动辄得咎的“评价权”,并足以彰显消费者主权,并不足以成为建构市场良序的倒逼力量。若是“差评”,不能畅快地“宣泄”,而必须一板一眼、咬文嚼字、谨小慎微,人人畏首畏尾,那么势必造成噤声效应,贻害深远。
对于消费者给商家差评一类的案件,认定“侵犯名誉权”理当慎之又慎,尤其是不能苛求“差评表达”毫无瑕疵。须知,绝不是“一骂就属于侮辱诽谤”,更应该综合判定“损害事实”“行为违法”“后果严重性”等构成要件,能动地运用法律条款,从而在捍卫消费者权益和维护企业名誉之间,达致一种“立场鲜明”的平衡。
作者:然玉 来源: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