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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齐敏 来源:文化艺术网-文化艺术报
文化艺术网-文化艺术报讯(全媒体记者 齐敏)国家文物局近日印发《国有公益性博物馆、纪念馆免税进口藏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国有公益性博物馆、纪念馆应依法加强免税进口藏品管理、保护、研究和展示利用,确保免税进口藏品永久收藏,并强调免税进口的藏品必须用于公益性活动,不得转让、移作他用、抵押、质押或出租。
办法还明确了国有公益性博物馆、纪念馆在发生合并、分立、撤销或名称变更时,必须在变动发生后的30日内向国家文物局提交相关变更材料进行备案。此外,进口的藏品必须属于免税范畴,并符合博物馆、纪念馆的收藏范围。
国家文物局指定的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处将负责进口藏品的审核工作。国有公益性博物馆、纪念馆在进口藏品前,需提交包括进口藏品申请表、鉴定评估报告、法人证书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审核通过后,博物馆、纪念馆可凭相关审核意见和有效进口凭证向海关办理免税手续。
在进口藏品前,相关单位应向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处提交申请,后者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文物临时进境状态下开展实物审核,重点评估进口藏品的真伪、来源合法性、价值。不属于进口藏品免税政策范围的藏品,收藏单位可缴纳相关税款后进境,如需退运出境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免税进口藏品入境后30个工作日内,收藏单位应将其记入藏品总登记账中的进口藏品子账,按规定开展定级、建档等工作,并列入本单位内部年度检查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