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提出要“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支持教师积极管教。学校和有关部门要依法保障教师履行教育职责。依法惩处对教师的侮辱、诽谤、恶意炒作等言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学校和教育部门要支持教师维护合法权益”。用好教育“戒尺”,维护好教师惩戒权,是尊重教育的题中应有之义。
一段时间以来,面对有不良行为、违规违纪的学生,教师往往陷入“不敢管,不愿管、不会管”的被动,重要原因在于人们对教师是否应享有惩戒权的认知较为模糊。之前,教育部制定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旨在把教育惩戒纳入法治轨道,明确了教育惩戒的适用情况、实施手段与“禁止清单”,让教师能积极管教学生。从《规则》的制定实施到此次更高层面政策文件的发布,教师惩戒权和管教权再次得到明确尊重和维护,这显然才是真正地尊重教育规律、回归教育本质,也将解除学校和教师管教“熊孩子”的后顾之忧,是对师生的双向保护。
众所周知,有的家长溺爱孩子,即使孩子犯错也舍不得责骂和管教;有的家长忙于生计,无暇管教、不会管教孩子,造成孩子缺乏规则意识,也未能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对于教师的合理惩戒,少数家长动辄举报投诉,甚至通过网络大肆炒作。在各种压力下,少数地方教育主管部门为了息事宁人,简单地通过问责教师来安抚家长、平息舆情。更有甚者,有的地方将“零举报”“零投诉”当作考核、评价教师的指标,导致很多教师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对学生违纪违规行为“睁只眼闭只眼”,一味放任、听之任之,这导致部分“熊孩子”更加无法无天、难以管教。近年来,校园暴力事件时有发生,有的学生的不良行为已经严重扰乱校园秩序、教学秩序。少数“熊孩子”不断犯错,一步步走向歧途,甚至走上了犯罪道路。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支持教师积极管教学生,是让学生知纪明礼,规范教学秩序、遏制校园暴力的必要举措。
无论是家长还是社会大众,都对学校寄予厚望,希望其输出品学兼优的人才,并要求学校承担好教书育人、纠正不良行为、预防校园暴力的责任,如果不能赋予学校和教师管教惩戒犯错学生的权力,做不到权责对等,实则强人所难。让人欣慰的是,如今相关部门明确了教育惩戒不是惩罚,而是教育的一种方式,这有助于全社会达成“维护好教师惩戒权”的共识。
《规则》明确了教师行使惩戒权的具体内容。比如,实施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此外,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诸如点名批评,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等教育惩戒。这些规定都让学校和教师更有底气,只要是依规惩戒,就不必担心家长苛责和未知的责罚,也不必为难以预测的后果承担责任。
当然,真正地让教育惩戒权落到实处,让教师敢于负责任地积极管教学生,还需要学校和主管部门明辨是非,不和稀泥。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要理性对待投诉举报,不能因为一有投诉举报就天然地怀疑教师,对其滥施问责。教育有惩戒,戒尺有“尺度”,让教育逐步摆脱“保姆式育人”的尴尬,才能让学生行有所畏,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作者:史洪举 来源:《江西日报》
维护好教师惩戒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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