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月谈:千元借款“滚”到65万,地方招商竟招催贷企业? 来源:半月谈 作者: 时间:2020-11-10
随着网络金融的兴起,一些犯罪分子趁机作乱,借用网络平台和手机App,大肆进行电信诈骗和“套路贷”犯罪。新兴金融工具成为犯罪“热土”,暴露出金融、电信等部门的监管不足与制度漏洞,源头端治理刻不容缓。 1“公司是当地招商来的,是正规企业” 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公安局曾侦破一起利用手机App进行“套路贷”犯罪的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68名,这是洛阳市公安局建局以来抓获犯罪嫌疑人最多的一起案件。 经查,2019年4月至7月,犯罪嫌疑人通过购买的手机软件,虚假注册公司、虚假宣传,网络放贷1.8万余人次,电话催收1.3万余人次,获利1000多万元。暴力催收导致洛阳理工学院一名学生坠桥自杀,多名受害者精神异常。 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的范某是“套路贷”的受害者。2018年,25岁的他在手机App上借款1500元用于零花,不曾想掉进“套路贷”陷阱。他说,1500元用6天,扣掉手续费等,到手只有1050元,感觉利息特别高。两三天后,他就不断接到其他小贷平台的电话,声称自家利息低,不用审核。这些平台一次放款千元左右,最多不超过3000元,数日即须归还。为了周转,范某3个月先后在“魔法救急”等77个平台借款10万元,还款47万后,还欠18万元。 “每天一醒就想着今天该还哪几笔钱了,还有哪个亲戚没借过,该咋说……每天都浑浑噩噩,做不了任何事情,都是这种电话缠着你。”范某说,“一直到后来,自己都有点坚持不住了,想过自杀一了百了。” 后来,范某的家人发现他的异常,陪他到公安机关咨询,方知这是“套路贷”,他才得以脱身。不再还钱后,网贷平台和催收公司对范某和家人进行群发短信、P图等恶意骚扰和侮辱诽谤,严重影响了他们的正常工作和生活。最后,范家人不得不全部换掉手机号,新婚妻子也提出离婚。 河南省公安厅有组织犯罪侦查队陈光辉告诉半月谈记者,像范某这样的受害者不胜枚举,有些流离失所,有些精神崩溃,有些为还钱走上犯罪道路。 陈某是安徽一家金融外包服务公司的客服部经理,公司承接多家网贷公司的催收业务。她管着40多个座席(催收员),工作内容就是抽查座席电话,指导他们按话术催收。每个座席每天至少要打400个电话,每催收回来1万元可提成1000元。 “我干这个两三年了,是正规渠道招聘进来的。公司是当地招商来的,也是正规企业,每年寒暑假都到大专院校招聘,还赞助当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我怎么会想到这是违法的呢?”陈某反问,“如果放贷、催贷违法,为什么会有这么多家?为什么没人管?这又不是很难查。包括我的手机,每天都收到很多要不要贷款的短信。” 9月15日,在湖北省宜昌市秭归县法院,检察官对12名“套路 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进行犯罪指控。图片来源:人民视觉 2有牌照的有人管,无牌照的“野蛮生长” 河南省洛阳市公安局的宗存生已经在刑侦一线工作数十年。他说,通过侦办电信诈骗、“套路贷”案件,警方发现当前网络上的贷款平台有相当一部分是非法的,存在很大的欺诈性,致使很多老百姓上当受骗。 网络上为什么有这么多非法网络贷款平台?河南省通信管理局网络安全管理处处长郑海清告诉记者,这种情况是多种原因造成的。一是技术手段落后。现有的全国诈骗电话防范系统,主要针对传统的语音电话网,手机、互联网没包含。二是主管部门不清晰。对互联网金融的源头端治理,到底是网信办、公安局还是通信管理局管理,都没有清晰的界定。三是打击手段落后,与互联网金融犯罪的高科技、信息化属性不相适应,大多数只能案发后识别。 一些不合理规定给网络诈骗提供了方便。联通公司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有一次营业厅一下来了几十位老年人,一看就是号贩子组织来的。工作人员报警,警察来后说号码没开,也没实施犯罪,管不了。最后,工作人员只好乖乖地给这些人开了号。河南联通网络与信息安全部副总经理陈戈说,公民有通信自由的权利,作为运营商,既然别人购买了服务,他们就不好进行拦截,不然会被投诉。 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责任边界存争议。“借贷宝”是九鼎控股打造的互联网金融平台,近年来因平台发生多起犯罪案件名誉受损。“借贷宝”公共关系部的杨某说,平台只是一个交易场所,按交易次数收费,至于交易行为是否违法,或是否签阴阳合同,无法掌握。 法律专家指出,互联网金融平台从本质上来说,是私法上的主体,但又有“公”的属性,理应承担更为广泛的责任。平台在公法意义上的责任分配,应达到一种平衡,既不因苛责而妨碍金融创新,也不因放纵而威胁金融稳定。 杨某说,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出现后,国家曾给200多家互联网金融机构颁发过牌照,有效期5年。后来随着问题的出现,国家对这些机构进行整顿,持照企业数量下降近半。但新出现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国家未颁发牌照,也不将这些行为纳入监管范围,造成有牌照的有人管,无牌照的“野蛮生长”。 3源头端治理刻不容缓 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吴林生认为,电信诈骗、“套路贷”等利用网络进行的犯罪,都属于高科技犯罪,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技术手段的便捷性。这种远程实施的犯罪是一种蔓延性犯罪,被害人比较广泛,数额特别大。二是通常有一定的匿名性。这种犯罪与传统犯罪相比,侦破难度大,取证困难,对侦破成本、破案率等方面的要求比较高。互联网金融犯罪如果不得到及时遏制,法律的威慑与预防效应将失效。 他认为,源头端治理刻不容缓,三大运营商应担负起主力军的责任。通信自由权是相对的。运营商与用户有契约,既要保证信息源发送方的合法权利,也要保证接收方得到的是合法安全的信息。 图片来源:人民视觉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赵紫剑说,我国互联网金融活动主要体现在三大类:一是互联网支付,二是互联网借贷,三是互联网众筹。这些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监管跟不上脚步。2011年,中国人民银行就开始对非银行支付机构推出牌照管理,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曾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6年国务院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之后对P2P网络借贷逐步形成“1+3”监管框架,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实行备付金集中存管。然而,由于互联网金融品类繁杂,前期的野蛮生长积累了不少问题,分业监管体制中存在一些制度和机构协调上的空白点,没有明确的职能部门对应管理。 赵紫剑认为,规范互联网金融,要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监管作用、协会的互律作用、企业的自律作用以及金融消费者和社会的舆论监督作用。尤其是职能部门要主动积极监管,明确准入门槛;借助大数据提升监管效率和监管手段;厘清部门权限边界,加大协调配合,扩大社会宣传。 编辑:慕瑜相关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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