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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检方依法监督对31名涉罪人员立案侦查

来源:陕西日报 作者:吕贵民 时间:2020-05-19

陕西日报讯(记者 吕贵民 通讯员 乔小兵)5月12日,记者从榆林市检察院获悉:榆林市检察院在办理子洲县公安局侦查的苏某贷款诈骗一案时,发现该案中同案犯子洲籍涉案人员万某等31人伙同被告人苏某共同实施贷款诈骗行为91次,伙同苏某共同套取银行信贷资金4282万元据为己有,其中万某等31人从中分得赃款374万元。依据我国刑法规定,万某等31人已涉嫌贷款诈骗罪,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当地公安机关却未立案。

榆林市检察院通过“上下联动”方式,会同子洲县检察院先后分3批向子洲县公安局发出立案通知书31份,督促公安机关对这部分涉案人员立案侦查。子洲县公安局接到立案通知书后,已对31人出具立案侦查决定书。

据了解,榆林市检察院在审查办理各类重大刑事案件时,注重开展刑事案件立案监督工作。2019年至今,全市检察机关共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刑事案件实施立案监督40件46人;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采取监督公安机关撤案的方式,责成公安机关撤销案件41件69人。同时,全市检察机关共纠正各县区公安机关侦查活动违法情形45件,有效提升了立案监督成效。


编辑:慕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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