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进行时】集中打击“套路贷”新型黑恶势力犯罪 来源:西部网-陕西新闻网 作者:编辑 时间:2019-06-12
西部网讯(陕西广播电视台《陕西新闻联播》记者 况元媛)“套路贷”是一种新型黑恶犯罪,该违法犯罪行为,活动隐蔽性强、获利快、收益高且易于复制传播,危害极大。 什么是“套路贷”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套路贷”犯罪的基本特征 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不法分子对外多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 二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 三是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完全违反合同所签订之内容,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 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不法分子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五是软硬兼施“索债”。最终,贷款公司会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或者因实施“套路贷”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为偿还“债务”而实施犯罪活动的,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编辑:张瑞琪 相关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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