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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晓云律师对国家卫健委等各部门联合印发通知的解读

来源: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 作者: 时间:2020-02-09

徐晓云律师对国家卫健委、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解读


2020年2月7日国家卫健委牵头,联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的通知》,《通知》提出了严打7类涉医违法犯罪,这是对习近平总书记2020年2月3日作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医疗秩序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落实。《通知》所列举的严打7类涉医违法犯罪案件会涉及哪些罪名?徐晓云律师作出以下解读:


一   殴打、故意伤害、故意杀害医务人员的。


解读:该类情形相对容易理解,可涉嫌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罪名,只是在疫情期间对医务人员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行为作为从严惩处的情节。


二   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非法限制医务人员的人身自由,或者公然侮辱、恐吓、诽谤医务人员的。


解读: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非法限制医务人员的人身自由,涉嫌罪名主要是非法拘禁罪,但是非法拘禁罪有一定时间限制,达到一定时间长度才能构成,若有侮辱、殴打情节者则不受时间限制。如果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时间较短,没有侮辱、殴打情节,但暴力、威胁等方法又严重影响医务人员正常从医,则可能会涉嫌寻衅滋事罪。公然侮辱、恐吓、诽谤医务人员,涉嫌罪名分别可涉嫌侮辱罪(该罪为自诉案件)、寻衅滋事罪、诽谤罪。


三   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用具、吐口水等行为,可能导致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


解读:该类行为因危害客体不同,可能涉嫌罪名不同。

如果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用具、吐口水等行为,可能导致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意味着只要有被传染的风险可能即可,不要求一定被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这种情况下,我认为造成不同危害后果可能定性不同。如果使得医务人员存在被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风险,可涉嫌寻衅滋事罪。如果使得医务人员被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并造成轻伤以上损伤后果的,可涉嫌故意伤害罪。如果造成医务人员被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而死亡的,可涉嫌故意杀人罪。

如果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用具、吐口水等行为,可能导致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并出现扩大可能性,进一步对其他不特定对象有感染可能性,危及公共安全的,可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出现死亡后果,则可能存在故意杀人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竞合情形,择一重罪处罚。


四   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拒不接受医疗卫生机构的检疫、隔离、治疗措施,或者阻碍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处置传染病患者尸体的。


解读:第一种情况比较容易理解,第二种情况是新情况,传染病患者的家属在患者死亡之后,可能因风俗习惯或者情感悲痛等因素,不愿意医疗机构处置尸体,考虑到传染病的严重危害性,必须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处理。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办理妨害传染病等灾害的司法解释规定,上述情形可能涉嫌妨害公务罪。这里需要注意,如果实施上述情形的妨害行为,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传播严重危险的,可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五  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损毁、占用医疗卫生机构的财物,或者在医疗卫生机构起哄闹事、违规停放尸体、私设灵堂,造成秩序混乱、影响疫情防控工作正常进行的。



解读:强拿硬要、占用医疗卫生机构的财物是寻衅滋事的典型表现,可涉嫌寻衅滋事。故意毁损医疗卫生机构的财物,可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在医疗卫生机构起哄闹事、违规停放尸体、私设灵堂,造成秩序混乱、影响疫情防控工作正常进行的,可涉嫌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妨害公务罪。


六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卫生机构的。



解读:如果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进入医疗卫生机构,可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如果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进入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犯罪行为,按照具体实施的犯罪行为定罪。如果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卫生机构, 危及公共安全的,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如果携带上述物品进入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其他犯罪的,可涉嫌抢劫、杀人、爆炸罪、过失爆炸罪、放火罪、失火罪等罪名。


七   其他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情形。


解读:该条为兜底条款,除了以上六种之外,还实施了与上述6类情节相当的侵犯医务⼈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情形,根据具体实施的行为定罪。



徐晓云律师


      徐晓云律师于2007年通过司法考试,2008年成为一名执业律师,执业初期在许小平律师的指导下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

      执业十余年,先后办理刑事案件数百起,其中不乏有无罪辩护成功案例、改变定性后轻判等经典案例。

      徐晓云律师办理的很多经典案例在《华商报》、《三秦都市报》、《西部法制报》等媒体刊登报道。认真、勤奋、负责的执业态度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刑事辩护领域具有良好口碑。

      学术领域曾在国内外的法学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数篇,在《中国律师》、《西安律师》等刊物上刊登。2018年3月西安市莲湖区司法局授予2017年度优秀律师。



编辑:庞阿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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