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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举行第四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

来源:文化艺术网-文化艺术报 作者:刘燕郡 时间:2020-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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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艺术网-文化艺术报讯(记者 刘燕郡)2月8日下午,榆林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四次新闻发布会在榆林市传媒中心举行。发布会由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文明办主任谢宏主持。省驻榆有关新闻媒体、榆林传媒中心记者参加了发布会。榆林市政府副秘书长高光耀、市直工委四级调研员、宣传部部长马卫东,市教育局副局长贺靖、市工信局副局长韩智伟出席了发布会。

榆林市委、市政府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两不误”。2月6日晚,市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了全市“三返”人员疫情防控电视电话会议,对分类、分期、分批做好节后错峰返岗返工返学期间各项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并且发布了《关于做好返岗返工返学期间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和具体的实施细则。

一、“三返”错峰时间和人员范围。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涉及公共服务领域的工作人员全部返岗,其他工作人员分批分期返岗,必须保证机关单位正常运转;上级教育部门确定开学时间后,各级学校按照不同年级顺序分批返校,校外培训机构视疫情防控情况另行通知;除正常生产的企业外,全市各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由县市区负责组织,在2月9日以后、2月20日以后、3月1日以后分三批按轻重缓急开(复)工复产,除中省重点项目外各类建筑工地不得早于3月15日前开(复)工;符合相关卫生防疫要求的各类涉及民生保供的经营场所,原则上可继续正常营业,各类商铺、门店、商业综合体、建材市场及其他经营场所暂不开放经营,由各县市区视疫情控制情况分批次分阶段放开。返回人员中,湖北籍或有湖北旅行史、生活史、与当地人接触史以及密切接触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并仍在医学观察期的人员,一律不得返岗返工。非陕西籍人员原则上不允许返岗返工。陕西籍返岗人员经检测无异常者以及2020年1月1日以后未离开榆林,且不属于留观隔离范围或医学观察期满的人员可返岗返工。

二、“三返”过程中的环节管理。返回前有准备,做到“一人一表、两方承诺、两个方案”。“一人一表”,即各单位对所有“三返”人员“一人一表”登记造册;“两方承诺”,即所有“三返”人员要与所在单位签订承诺书,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与属地县市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签订承诺书;“两个方案”,即用人单位要形成科学周密的疫情防控方案和复工返岗方案,并报属地县市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审核同意。返回中有秩序,榆林机场、火车站和高速公路、国省县乡道路各检查点,进一步加大检测排查力度,运用信息化手段登记核实信息;用人单位和高等院校、高职院校要采取包车或拼车的方式集中接返市外返厂职工和返校学生;市外返榆人员信息要第一时间反馈属地县市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纳入网格化管理。返回后有制度,各县市区所有小区实行半封闭管理,所有企业实行封闭式管理。各单位原则上只保留一个出入口并设置检查点,对所有出入人员检测体温并登记,所有进出人员必须佩戴口罩,所有出入车辆必须消毒。各单位减少集体性活动,用餐实行分餐制、送餐制或错峰就餐制。

三、“三返”期间的疫情处置。“三返”期间,对新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和疑似病例的区域实施封闭,其中楼房发现1人封闭单元、2人封闭整楼、3人以上封闭小区,平房对四邻进行封闭隔离。对新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和疑似病例的企业立即停产停工,学校立即停课,入住过的酒店立即停业,机关事业单位独立办公的立即停止运行、综合办公的按实际情况进行处理,相关人员由属地县市区政府按照市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有关规定处置。

四、“三返”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我们要求各级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坚守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底线,严格落实好疫情防控及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属地管理人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各生产经营单位要组织开展复工复产前全员安全生产、疫情防控教育培训,以及安全隐患自查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要明确复工复产验收标准、规范验收程序,做到成熟一个、验收一个,合格一个、复产一个,对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彻底、安全设施不完备、技术力量不充足、安全培训不开展的坚决不予复工复产。对未按程序、未经批准而擅自开(复)工复产的项目和企业一律严肃处理;对因疫情防控导致关键人员不到位和技术力量不足仍勉强复工复产的企业,必须立即停产,并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责任。

五、“三返”期间的疫情防控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负属地管理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负监管责任,各单位负主体责任。我们将相关行业部门的监管责任进行了细分,要求必须出台相关方案,确保“三返”期间疫情防控责任进一步落实、落细。我们针对街道办及社区的实际情况,专门制定了疫情防控20条标准,“三返”期间将进一步做好外来人员排查工作。我们还对“三返”期间的市场秩序规范作了明确规定,确保重要生产要素供应保障有力,重要民生商品供应保障有力,重要生产生活物资转运保障有力,产品质量和价格监管保障有力。对落实责任不严、不力、不到位而造成疫情输入、传播、扩散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严肃处理。


编辑:慕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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