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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因疫情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 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华商网 作者: 时间:2020-02-01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陈晓东介绍,受疫情影响,部分企业不能正常复工,广大企业职工非常关注自己的权益保障问题。就这个问题,国家和我们省上都相继出台了具体的措施,明确了相关的政策规定。


  对确因疫情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比如,在治疗、隔离、观察期间的确诊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的相关人员,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裁员规定、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对确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还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支付生活费,比如,西安市新城区、咸阳市秦都区等19个一类地区的生活费不得低于每月1350元。(来源:华商网)


编辑:小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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