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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为民理念 打造特色亮点——榆林市司法局2024年行政复议工作可圈可点

来源:文化艺术网-文化艺术报 作者:刘燕郡 时间:2024-12-11

文化艺术网—文化艺术报讯(全媒体记者 刘燕郡)2024年以来,榆林市司法局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按照“定分止争、案结事了”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理念,着力在合理配置司法行政资源、提升办案质效等方面积极作为,进一步提高了办案效率和水平,将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在基层,在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方面成效明显。

加大专题培训力度

7月1日至5日,榆林市司法局会同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西北政法大学举办第二届行政审判行政复议工作同堂培训班,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与行政审判工作的有效衔接,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主要围绕行政复议与行政审判的衔接配合、实务中热点难点问题、农村违建的认定标准、重要执法领域行政处罚司法审查的理念和思路、人民法院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审查范围和强度等问题进行了专题培训。为榆林市交通运输局、榆林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榆林市子洲县司法局进行新修订行政复议法宣讲;为全市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新修订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培训授课;开展多种方式广泛宣传行政复议法,不断提高知晓度、扩大影响面,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

打通行政复议渠道

榆林市司法局推进复议关口前移,除榆林市司法局机关办公地点接待外,在榆林市民大厦、榆林市综治中心、榆林市高新区公共法律服务大厅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专设行政复议接待窗口,提供咨询、指导等一站式服务,当面接待率为100%。同时,为帮助企业纾困解难、提振信心,持续推动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增强市场活力,根据陕西省行政复议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的部署安排,榆林市司法局经过细致调研摸底,分别在福建商会、沙河路街道办事处、榆林市岩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设置行政复议服务点,进一步畅通渠道,为企业申请行政复议提供便利。工作人员深入服务点通过召开座谈会、开展法律宣讲、解答法律咨询等活动,让企业在“家门口”就能享受“低成本、多样化、一站式”的行政复议服务,努力打通行政复议服务企业的“最后一公里”。

多渠道化解矛盾

为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榆林市司法局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探索“行政复议+调解”柔性治理模式,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注重将调解贯穿行政复议全过程,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内部纠错职能,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协调,全力实现审前、审中、审后全流程化解争议。在接受行政争议类法律咨询、接收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初步审查期间,依法依规引导、组织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通过协商调解和解处理行政争议,力争将矛盾纠纷化解在源头、化解在基层、化解在案前。调解过程中发现行政行为存在明显违法或不当情形的,及时警示、指导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自我纠错,同步提升行政执法规范性。积极督促、回访调解和解协议履行情况,持续提高行政复议公信力以及调解协议履行率,用践行法治为民“温度”提升群众满意度。截至目前,已通过调解和解结案行政复议案件26件,取得定分止争、案结事了的良好办案效果。

规范程序建强队伍

榆林市司法局针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审快结,提高工作效率,节省司法行政资源;针对较为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由集体讨论决定;对重大、疑难、复杂或者事实争议较大的案件,坚持调查与听证审理相结合,实现开门办案,给当事人提供充分的说理机会,消除老百姓对行政复议“暗箱操作”“官官相护”的疑虑,为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奠定良好基础。同时,建立政府主导,相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参与的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机制,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进行集体研究讨论,为案件审理提出咨询意见,借智借力,公平公正办案。组织全体复议办案人员参加司法部、陕西省司法厅举办的线上业务培训班3次,受训60余人次,不断提升办案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截至目前,办理行政复议案件295件,不予受理32件,不支持监督请求13件,办结200件,维持102件,撤销22件,确认违法21件,责令履行职责11件,驳回申请21件,当事人撤回申请23件。办理行政应诉案件78件。

同时,榆林市司法局还不断强化队伍建设,选优配强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干部队伍,榆林市行政复议专项编制达到10名,榆林市县行政复议办案场所功能建设100%达标,其中,市级、定边、靖边、佳县已建成独立“六室”,为行政复议工作保驾护航。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相关要求,上半年全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100%。新聘15名国内、省市有影响力的法学专家、律师担任新一届市政府法律顾问,与法律顾问签订聘用协议并颁发聘书。法律顾问积极参与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和涉法事务60余次,充分发挥了参谋助手作用。

编辑:俞林           责编:姜琼           终审:赵梓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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