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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明起施行 代表对答复仍不满意将由专题会议专项督办

来源:陕西日报 作者:秦骥 时间:2020-12-31

新修订的《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将于2021年1月1日施行。12月30日,就《规定》出台背景、主要亮点,以及新变化等,记者采访了陕西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主任李保存。

1992年2月29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该《规定》公布施行以来,对于发挥代表作用,规范、保障代表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职责发挥了重要作用。

“修订《规定》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的客观要求,进一步规范、保障省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对于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李保存说,“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逐步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不断推进,我省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积累了一些新的经验。同时,我们也看到原《规定》与当前的形势发展和要求,还存在一些不适应、不适合的问题,有必要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进行修订完善。”

记者了解到,新修订的《规定》分六章,共40条,比原《规定》增加了26条。新修订的《规定》明确了对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报告的修改意见;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的问题;代表本人或者代转人民群众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类来信;涉及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处理的具体案件等7种情形不应当作为建议提出。

李保存介绍:“新修订的《规定》对代表建议的承办有了更加具体的规定。代表对办理答复提出不同意见的,有关承办单位应当向代表及时做好解释说明或完善工作,并在一个月内将处理情况书面报送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可以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并于交办之日起两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对答复仍不满意的,由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召集专题会议,采用提建议、督建议、办建议三方见面协调处置机制,既听取代表意见,又听取承办单位办理情况的汇报,研究提出改进办理意见,使这部分建议得到妥善处理。”

此外,《规定》还明确,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的,由有关机关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对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秦骥)


编辑:慕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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