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61120190004
您的当前位置:主页 > 新闻 > 陕西头条 >

陕西省教育厅明确:丧失教师资格今后不得再当老师

来源:三秦都市报 作者:张彦刚 时间:2018-10-22

陕西省为规范教师资格管理,严格教师资格证书管理,依法限制不符合条件人员认定教师资格,杜绝不合格人员进入教师队伍,近期将依法对丧失和被撤销教师资格人员进行备案。明确依法丧失教师资格的人员,今后不得重新认定教师资格。

省教育厅明确:这次备案的对象为三类,即1996年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以来,依照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已经取得教师资格,依法应丧失教师资格的人员;依照教师资格条例相关规定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被县级以上教育部门撤销教师资格且未满5年的人员;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受到处分未满3年的人员。

各地将在今年11月底前,对本地区、本单位上述三类备案对象进行清理,重点清理已丧失教师资格和被撤销教师资格人员是否已经办理注销、撤销手续和收缴教师资格证书。依法丧失教师资格的人员,今后不得重新认定教师资格;被撤销教师资格的人员,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认定教师资格;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作弊的人员,自违纪处分决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认定教师资格。


编辑:张瑞琪

 
 
文化艺术报客户端下载
 
视频
 
特别推荐
 
图片
 
网站简介|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联系我们| 招聘启事| 陕西不良信息举报|
主管主办:陕西人民出版社 版权所有:文化艺术报 联系:whysbbjb@126.com
电话:029-89370002 法律顾问: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晓云 刘昕雨
地址:西安市曲江新区登高路1388号陕西新华出版传媒大厦A座7层
陕公网安备 61011302001015号
陕西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 029-63907152
文化艺术网网上有害信息举报 029-89370002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61120190004
陕ICP备16011134号-1
Copyright 2012-2019 文化艺术网 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