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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旅发委印发《指导意见》不得在秦岭四类区域内开办农家乐

来源:陕西日报 作者:李卫 时间:2018-08-24

本报讯 (记者 李卫)为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旅游条例》,引导秦岭地区农家乐(民宿)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谐发展,推动乡村旅游提档升级,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秦岭北麓西安境内违规建别墅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省旅发委近日制定印发《关于规范秦岭地区农家乐(民宿)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突出秦岭生态保护的总体要求和陕南地区循环发展的总体定位,坚持保护优先、科学利用,杜绝盲目开发、破坏环境,通过科学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互促进,共同提升。

《意见》要求,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开发。充分考虑生态条件和环境承载能力,坚持规划引领,科学、有序开发利用,确保秦岭地区生态旅游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以原住居民为主体,依托自然环境和民俗文化资源,大力发展具有区域特色的餐饮住宿、娱乐休闲、运动健身、康体养老等农家乐(民宿),打造秦岭山水乡村旅游品牌。鼓励具备条件地区发展农家乐(民宿)集群式旅游村。坚持依法监管、规范经营。突出县、镇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协调指导工商、卫计、食药、环保、住建、公安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抓好对农家乐(民宿)的监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和帮助乡村旅游经营者规范经营,提高服务质量。

强化环境保护。农家乐的选址应符合秦岭生态保护区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镇(街办)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禁止开发区、生态敏感区、生态脆弱区和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区域内,不得开办农家乐(民宿),不得组织开展漂流、旅游观光等经营性活动。加强对开办农家乐(民宿)的指导,深入开展农村厕所革命、污水处理和垃圾分类,保护秦岭生态,美化接待环境。

规范经营活动。农家乐的经营活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取得合法用地手续、食品经营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有效证照,并在当地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涉及住宿等特种经营的,应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无法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农家乐,须纳入出租房管理。农家乐经营服务应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完善发展规划。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以区域旅游品牌打造、线路整合、设施完善为重点,突出地域特色,编制并实施乡村旅游发展规划,规范农家乐(民宿)开发建设,在明确农家乐(民宿)发展数量和布局的基础上,突出人文生态环境的保护,严格落实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等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

提升服务品质。认真贯彻《旅游特色名镇评定规范》《乡村旅游示范村评定规范》《陕西省特色民宿示范标准》,将生态环境保护、公共卫生、食品安全和森林防火等纳入创建内容,不断规范农家乐(民宿)发展水平。

坚持依法监管。根据秦岭北麓西安境内违规建别墅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协同配合国土、环保、城建、公安、工商、卫计等有关部门,对农家乐(民宿)用地手续、环保设施、餐厨垃圾处理、消防治安、营业执照、卫生许可等进行摸排,对禁止开发区内的农家乐(民宿)依法拆除、恢复生态;对限制开发区和适度开发区的农家乐(民宿),协助完善相关经营手续,并对旅游服务等级进行复核。加强对新建农家乐(民宿)的指导,督促经营主体严格落实《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等法律法规。


编辑:慕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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