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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颁发《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来源:文化艺术网—文化艺术报 作者:李济朴 时间:2018-03-14


3月13日,陕西省政府举行政策例行吹风会。由陕西省总工会、陕西省政府法制办和航空工业西安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负责人、专家、律师解读了自3月1日起实施的《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

据了解,陕西省是全国第八实施女职工保护规定的省份,该规定由陕西省总工会组织起草,省法制办审查修改,多部门配合,结合我省实际,并参照其他省市做法制定的,经陕西省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8年3月1日起实施。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

《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十大亮点:

一是增加了用人单位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不得以女职工结婚为理由降低女职工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二是增加了在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中明确约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增加了对女性劳务派遣工的劳动保护的内容。明确了参加集体合同或者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协商的劳动者代表中,应该有女职工代表;

三是针对女职工经期保护,增加了痛经假。女职工因患重度痛经或月经量过多不能正常工作的,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用人单位给予1至2天的休息时间;

四是增加了卫生用品和卫生费,向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或者卫生护理费;

五是增加了女职工备孕期的保护,对有两次以上流产史、现无子女且准备生育的女职工,不适合在原工作岗位工作的,女职工提出申请后,根据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经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给女职工调整适当工作岗位;

六是细化了女职工孕期保护的内容,保胎享受的权利给与了明确的规定,并规定对于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在其工作场所设置休息座位。怀孕的女职工有流产先兆或者习惯性流产史的,符合国家生育规定的,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病假处理;

七是增加了女职工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细化了怀孕4个月未满7个月流产的,休产假42天。增加了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符合国家生育规定的,休产假98天;

八是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要定期安排女职工健康体检、妇科检查,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乳腺癌、宫颈癌筛查。明确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九是对哺乳场所面积进行了明确规定,规定女职工哺乳场所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十是细化了女职工预防性骚扰的条款,明确了遇到此类问题反映,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省总工会女职工部部长周晓芳谈《特别规定》的落实具体措施

有关《特别规定》的落实具体措施,省总工会女职工部部长周晓芳表示,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把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要放入到政府的妇女发展规划当中,涉及的相关部门有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计划和生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个职责,对于用人单位实施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会和妇女组织也要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魏方方谈女职工如何预防性骚扰

在职场中,女职工如何预防性骚扰,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魏方方表示, 2012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提到了女职工的性骚扰,但这只是原则上的规定,我省的《特别规定》这次在第18条第2款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劳动场所遭受性骚扰等危害职工人身安全的行为,向用人单位反映或者投诉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做出处理,并依法保护女职工的个人隐私。该条款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的保护义务和责任,这个条款在司法实践中也具有很强的操作性,能有效的降低女职工遭遇性骚扰。

从法律的角度怎样惩罚性骚扰的行为,她表示,如果女职工在遭受性骚扰时,希望大家勇敢的站出来说不,并在过程中,搜集、保留证据,并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警,给性骚扰者无可乘之机。

 

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焦杰从性别角度对《特别规定》做出评价

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焦杰从性别角度对《特别规定》做出了评价,她表示,规定在很多问题上进行了细化处理,这些是非常重要的,关于女职工权益保护增加了很多内容,为陕西的女职工带来了福音,从女性角度来讲政策特别人性化。但是有关孕期的收入待遇的问题,还有性骚扰的问题,还可以再细化一些。

《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颁布实施,完善了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特殊保护、“四期”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建设的内容,有利于保护女职工的平等就业、职业安全和生命健康。


文化艺术报 记者李济朴/文

实习摄影记者 赵凯华/图


编辑:惠茹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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