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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骂烈士、乱发信息……社交媒体侵犯名誉依法追责

来源:未知 作者: 时间:2019-05-19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贴吧、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由于互联网空间的虚拟性、开放性以及发言者身份的隐匿性,很多人想当然地认为,在这些社交平台上可以充分体现所谓的言论自由,因此造谣、侮辱、辱骂他人的现象时有发生。殊不知,不论是线上还是线下,言论自由都是有边界的,若不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就很可能侵犯他人的名誉权,甚至扰乱网络空间秩序,构成刑事犯罪。《法制日报》记者选取3起侵犯名誉权案例,提醒大家,名誉权不容侵犯,既要尊重他人的名誉权,在自身名誉权受侵害时也要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恶意辱骂消防烈士 影响恶劣公开道歉

□ 本报记者 徐鹏

 

2018年6月26日,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烟台市人民检察院诉徐某名誉权公益诉讼一案,并当庭宣判。该案是我国英雄烈士权益保护法施行以来,山东省判决的首例英烈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案件。

2018年4月21日,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德仁务村某公司厂房突发火灾,接警后,市119指挥中心迅速调派张鑫和其他消防员赶赴火灾现场进行处置。

在救火过程中,张鑫不顾个人安危,冒着浓烟烈火,开辟攻坚灭火阵地,全力阻截火势蔓延。因厂区南侧墙体突然倒塌,正在扑救的张鑫被墙体砸倒,埋压在碎砖瓦砾之中。后经全力抢救,张鑫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壮烈牺牲。4月24日,张鑫被北京市政府评定为烈士。

同年4月29日和30日晚,网民徐某(女,24岁,户籍黑龙江,现暂住烟台开发区,网名“北京人是××”)在“微博”恶意辱骂北京通州火灾中牺牲的消防战士和北京人。徐某上述微博被网友截图并大量转发和评论,传播广泛,引发了网友愤慨,造成了恶劣影响。

烟台警方接网民举报后,迅速开展工作,将徐某传唤到案,徐某对其在网上发表违法言论的事实供认不讳。5月4日,徐某因寻衅滋事被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2018年5月16日,烟台市检察院就徐某侵害烈士名誉权的行为是否提起民事诉讼征求了张鑫烈士近亲属的意见,张鑫烈士近亲属表示不提起民事诉讼。检察机关依据我国英雄烈士保护相关规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徐某利用互联网微博发表带有侮辱性的不实言论,公然辱骂烈士,歪曲烈士英勇牺牲的事实,其微博被网友截图并大量转发和评论,造成恶劣影响,构成对烈士名誉的侵害。徐某的行为不仅侵害了烈士张鑫的名誉权利,而且严重伤害了张鑫烈士亲友及社会公众的情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名誉侵权的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徐某在判决生效10日内,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宣判后,当事人当庭表示不上诉。

 

贴吧发帖辱骂他人 情节恶劣获刑十月

□ 本报记者 徐 鹏  □ 本报通讯员 高文波 吴艳升

 

随着互联网成为公众发声的重要平台,很多人借助贴吧、论坛发表自己的观点看法,但同时也因为互联网的“隐蔽性”,让很多人放松自我约束,在网络上发表一些不负责任的言论,甚至是辱骂他人。近日,山东省临沭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在贴吧上肆意辱骂他人的案件,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0个月。

崔某是临沭县郑山街道某村村民,平日里靠做家电维修、出售家电维持生活。为了扩大“生意”影响力,多接活多赚钱,崔某便想借助网络给自己搞搞宣传,2018年8月份,崔某到临沭贴吧上打起了广告:“修理和出售空调、家电、洗衣机,联系人崔某,电话138××××××”。

发完广告,崔某就静静地等待着生意自动找上门来。过了两天也没什么动静,崔某便登录贴吧看看情况,却发现自己发的帖子被删除了。崔某顿时怒火中烧,开始在贴吧上对管理员进行辱骂,内容粗俗鄙陋,言辞中带有严重的侮辱、人身攻击和恐吓。一开始管理员对其发布侮辱谩骂的帖子进行了删除,但崔某不仅不及时收手,反而以为管理员怕了他,变本加厉地又在贴吧里连续发布了数十条辱骂帖子。

据了解,百度贴吧“临沭吧”有近77万人关注,这些帖子迅速在贴吧内引起讨论和热议,甚至转发,给管理员徐某的生活、工作带来了巨大压力,徐某无法忍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临沭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人崔某在“临沭吧”多次发帖辱骂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主审法官介绍,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言行负责。本案中“临沭吧”有77万人关注,是“公共场所”,而崔某在贴吧内肆意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给贴吧管理员造成了严重的精神压力和伤害,也扰乱、破坏了贴吧这个“场所”的正常、健康运转,破坏了社会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当予以惩处。

 

网络平台乱发信息 侵犯名誉道歉赔偿

□ 本报记者 徐鹏 本报通讯员 刘兵

 

在朋友圈上传有趣的图文,点赞精彩的内容,转发认同的观点,已成为时下主流的社交方式。但在拇指按动之间,稍不留神也有可能触及侵权的“雷区”。近日,山东省荣成市法院就审结一起网络侵犯名誉权案,提醒社会公众在享受朋友圈便利的同时,也要提高法律意识,规避侵权风险。

家住荣成的吕老伯育有一子吕某涛、一女吕某尼。两人之前因为吕某尼取走老人的存款单据,产生过矛盾。2018年3月25日,吕老伯在操作农用机械时不慎摔伤,被送往医院治疗,在此期间医疗费用完全由吕某涛承担,吕某尼并未到医院探视。吕某涛心中愤愤不平,加上之前的矛盾,遂在快手平台和微信平台上相继发布了吕老伯住院的图片,并配有“帮了闺女一辈子,到头来被自己闺女整成这样,有良知的大家帮忙转转”等字样,给吕某尼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和社会压力,无奈之下,吕某尼向法院提起诉讼。

荣成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吕某涛发布的言论不实且具有误导性,已经给原告带来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影响到了原告的正常生活,已构成对原告吕某尼名誉权的侵害。根据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判决被告人吕某涛在微信平台和快手平台撤销相关图片文字,发布向原告道歉的声明,并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主审法官介绍,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侵害名誉权在日常生活中最主要的体现就是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侮辱主要是指用语言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用肮脏的语言等形式在大庭广众之下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蒙受耻辱等。诽谤主要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人品恶劣等谣言并四处散播。

微信朋友圈虽然是一个虚拟的空间,但也是一个公共的空间,如果在里面对他人进行谩骂攻击,散布谣言,侮辱他人人格,只是侵权的载体发生了变化,事情的本质并没有发生变化,因此被告吕某涛这种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诽谤他人消息的行为也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法规集市

民法总则相关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刑法相关规定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英雄烈士保护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老胡点评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社交媒体的影响力越来越大。然而,正像其他科技成果一样,在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利用网络违法犯罪的行为也频繁发生。

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之一便是在社交媒体上恶意发表言论,侵犯他人名誉权。有人在网上肆意贬损、嘲弄和侮辱他人,侵犯他人人格尊严;有人捏造事实、夸大其辞,攻击、诋毁和诽谤他人,扰乱社会秩序;有人恶意透露隐私,给他人遭成精神痛苦,手法多样,不一而足。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社交媒体上的言论绝不允许肆无忌惮。在网上侮辱、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名誉权,轻者承担侵权责任,重者属于扰乱社会秩序,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直至承担刑事责任。

针对网上侵害他人名誉权行为频繁发生的状况,一方面应当加大执法力度、提高司法效率,使违法犯罪分子及时受到惩处。另一方面,应当增加网络平台的监督管理,在保障正当合法言论信息的同时,及时消除违法侵权言论信息。同时,我们也希望网民们能够珍惜、合理利用社交媒体带来的巨大便利,树立法治精神,尊重他人权利,以理性、健康的言论,营造和谐、文明的网络空间。  胡勇


编辑:金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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