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嘉/作 来源:《北京晚报》
去年10月,游客何某在游览古郎洞景区时,将两颗钟乳石掰断,被景区发现后报警并起诉到法院。近日,四川古蔺县法院审理了该案件。经法院调解,何某与景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2500元并道歉。(5月14日《北京青年报》)
调解结果公布后,引发争议。很多网友惊呼,掰断上万年才形成的钟乳石,只赔偿2500元,实在过于便宜,这违法成本有点低。有网友说,罚钱还不如罚劳动,告诉他,不是啥都能用钱来解决的。
网友的话非常有道理。钟乳石是大自然鬼斧神工的馈赠,具有观赏性和稀缺性,破坏后,几乎难以复原。掰断钟乳石,区区2500元的赔偿,确实不能抵消其过错。
可是法院不这么判,又能怎么判?因为当前,没有合适的法律适用该案例。
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相对来说比较健全。但对破坏风景名胜区珍稀资源的行为,似乎无合适的法律可依。国家有《文物保护法》。文物是人类文化遗存,而钟乳石是自然遗存,不属于文物,似乎不适用该法律。国家也有自然资源和国土资源保护的系列法律,如野生动物保护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等,但似乎也管不了风景区的名胜资源。
法院对损毁钟乳石的行为进行判罚的依据,一般是《风景名胜区条例》。该条例说,“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又是如何处罚的呢?“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才处以五到十日的拘留和少量罚款,处罚同样是轻飘飘的。
那要是构成犯罪的,如何追究刑事责任呢?《刑法》里有“故意损毁文物罪”。该罪第二款规定,“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一款涉及了“名胜”。钟乳石虽然不是文物,但也是“名胜”的一种,但这一款只有“情节严重”才能适用。损毁钟乳石,算不算“情节严重”?似乎说不清,既然说不清也就套不上该款判罚。可不可以参照“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呢?当然可以。但这两宗罪的量刑,与数额大小相关。而尴尬的是,我们只知道钟乳石是稀缺资源,富有价值,但到底价值几何,难以确定,因而也就不太好套这两宗罪。
没有适合的法律,那么有没有判例可以援引呢?大家知道,某一法院的判决,对其他法院以后的审判具有作为前例的约束力或说服力。损毁钟乳石案例并不少见,对肇事者的处理方式各有不同,有的只是拘留;有的归案后,没有下文,也无法给古蔺县法院的判罚提供判例。
钟乳石是稀缺的自然资源,需要好好保护。对损毁钟乳石的行为,要进行严惩。严惩的前提是有适用的法律可依。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这确实比较尴尬,因为法律没法从严惩戒损毁钟乳石者。因此,也就只能判决象征性地赔点钱,警示一下。
编辑:慕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