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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的“因”与被骗的“果”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 时间:202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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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莫荣涉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一案庭审现场。 易娟 摄

  编者按

  这是一起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而被诈骗的典型案例。案件当事人重庆市万州区储备粮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莫荣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过失造成国家利益损失达千万余元。庭审中,莫荣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因果关系较为复杂,造成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原因很多,莫荣过失并非主要原因,因此认定其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不当。对此,应当如何认定其中的因果关系?我们特邀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对此进行分析讨论。

  特邀嘉宾

  徐合平 万州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干部 杨 娇 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二部副主任 谭 勇 万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

  基本案情:

  2008年起,莫荣先后担任重庆粮食集团万州区粮食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重庆市万州区储备粮有限公司党总支委员、副总经理。2015年2月至案发,莫荣分管粮油贸易、非粮产业、员工考核、行业协会、农业开发等工作,分管该公司下属的具体负责实施粮食买卖业务的贸易分公司。

  2015年底,经人介绍,四川省成都市慧莹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莹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已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刑)认识了莫荣,并开始与万州储备粮公司开展粮食贸易活动。2017年6月初,中央储备粮拉萨直属库向万州储备粮公司购买小麦6255吨。2017年6月6日,万州储备粮公司与慧莹公司签订了2份共6255吨小麦的购销合同,约定由慧莹公司负责在河南等地采购后发往西藏,付款方式为见火车大票(传真件)付款。2017年6月至10月,张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修改运输货票的货票号、车种车号、日期等方式,制作假货票68张,并分多次将假货运票通过手机拍照传给万州储备粮公司,骗取万州储备粮公司货款1021.042万元。

  在履行这两份合同期间,莫荣作为分管粮油贸易的负责人,未按规定安排人员前往监督发货,且在下属明确提出有关意见建议时仍予拒接,且未对68张假货票进行审核便签字认可,最终被张建以假货票骗取粮食货款,致使万州储备粮公司损失1021.042万元。

  2016年8月,莫荣找张建“借款”2万元,未出具借条,直至2017年11月8日,张建诈骗重庆市万州区储备粮有限公司的事情案发后,莫荣在其办公室将2万元现金退还张建。另,在2015年、2016年期间,莫荣帮助其同学余某从万州储备粮公司获得借款并得到降低利息,为此,余某在2016年春节送给莫荣2万元“感谢费”。

  2019年6月14日,莫荣因涉嫌严重违法问题被万州区监委立案调查,并于6月21日被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7月22日和26日,其妻子代为退还违法所得共计4万元。

  根据组织关系,在万州区纪委监委的建议下,2019年8月16日,中共重庆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员会对莫荣作出开除党籍处分决定。2019年9月12日,重庆市纪委监委驻市国资委纪检监察组对莫荣作出开除处分决定。

  查处过程:

  【立案调查】2019年6月14日,莫荣因涉嫌严重违法问题被万州区监委立案调查,并于6月21日被采取留置措施。

  【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8月19日,万州区监委将莫荣涉嫌犯罪一案移送万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日,经万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莫荣被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

  【提起公诉】2019年10月18日,针对莫荣涉嫌犯罪一案,万州区人民检察院向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2019年12月27日,万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莫荣犯受贿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于被告人莫荣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1、莫荣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是如何被发现的?莫荣到案后有哪些表现?

  徐合平:本案是万州区监委成立以来办理的第一起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玩忽职守涉嫌犯罪而被留置的案件。在近2个月的留置期内,万州区监委坚持以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收集固定证据,有效衔接司法。

  2018年8月,张建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刑。重庆粮食集团纪委从该案中发现了万州储备粮公司有关人员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2019年1月15日,重庆粮食集团纪委将关于万州区储备粮有限公司有关人员涉嫌职务犯罪、造成公司1021.042万元被骗的问题线索移送至万州区纪委监委。同年3月7日,万州区纪委监委对该问题线索进行了初核,发现莫荣作为万州储备粮公司分管粮油贸易工作的副总经理,在万州储备粮公司与慧莹公司签订的2份小麦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严重不负责任,对万州储备粮公司损失1021.042万元的问题承担直接责任,其行为已经涉嫌犯罪,报经重庆市监委批准后,万州区监委依法对莫荣采取了留置措施。

  在接受调查期间,莫荣积极配合,如实交代自己的违纪违法问题,主动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问题,委托家属积极退赃;撰写了忏悔反思材料,另外,莫荣还主动现身说法,作为反面教材警示教育他人,配合拍摄警示教育片。综上,万州区监委认定莫荣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2、起诉意见书着重把握了哪些问题?

  徐合平:我们在起诉意见书中着重把握了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对莫荣的受贿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二是对莫荣的玩忽职守行为是否构成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在处理本案的过程中,一是认定莫荣的受贿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是有过争论的。莫荣的受贿行为共有2次,每次2万元。有的同志认为,单笔金额均达不到立案标准。而依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对此,有同志认为,此处的多次通常意义上指三次,即单笔不构成受贿罪的,受贿三次以上的才能累计计算受贿金额。因此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我们认为,该条款是计算受贿数额的方法,即在行为人构成受贿罪的情况下,据此计算受贿总额,以避免遗漏行为人未经处理的受贿数额。本案中,莫荣两次受贿4万元,已构成受贿罪,而且两次受贿比一次受贿3万元的情节更为恶劣,更应作为被打击对象。因此,莫荣两次共收受4万元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受贿罪。

  二是认定莫荣在履行合同中的不负责任行为与造成万州储备粮公司经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相对复杂。在接受调查期间,莫荣提出,根据万州储备粮公司的付款流程,支付款项先要经过贸易分公司经理谭某审核,票据真伪性的审核对支付货款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谭某未对货运票据真实性进行审核是造成损失的原因,且是主要原因。因此,其失职行为不构成犯罪。

  我们认为,莫荣失职行为与万州储备粮公司经济损失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直接影响莫荣失职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认定。在履行与慧莹公司的粮食购销合同中,莫荣作为万州储备粮公司分管粮食贸易的副总经理,由于与张建交往过密,在公司有业务员可以安排前往发货地监督,从而确保发货真实性的情况下,没有安排工作人员前往监督发货,且在谭某明确提出要求派员监督发货的建议时,莫荣拒绝了该建议,正是莫荣拒不履行职责直接导致了损失的发生。因此,应当认定其不负责任的行为是造成公司损失的主要原因,与万州储备粮公司的损失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3、辩护人提出万州储备粮公司被骗的主要原因不在莫荣,因此其不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如何看待这一辩护意见?

  杨娇: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此罪名是过失犯罪,客观上要求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且行为人的失职行为与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按照原国家粮食储备局和万州储备粮公司关于粮食运输管理的相关规定,安排业务员到发货地监督发货的目的是确保发货的真实性,并以此确保货运票据的真实性。莫荣作为该公司分管粮油贸易的副总经理,在公司有业务员可以安排前往发货地进行监督、并且下属提出此请求的情况下,拒绝派人前往监督发货,同时未对68张假货运大票进行审核就签字确认,为张建成功实施合同诈骗提供了机会。实际上,根据万州区监委的调查,万州区储备粮公司的大额粮食交易基本上都有派人监督,被张建诈骗是一次例外。因此,莫荣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是造成万州储备粮公司经济损失的主要原因,应当认定莫荣的行为已经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4、莫荣一人犯数罪,对其量刑有哪些考虑?

  谭勇:莫荣犯受贿罪,受贿金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据201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第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同时,因其受贿罪的事实系主动交代并已经全部退出赃款,其行为成立自首,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万州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莫荣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等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虽然现有相关法律没有对“重大损失”和“特别重大损失”做出具体规定,但结合该罪名的立案标准,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应当立案追诉,以及结合万州区的实际经济状况,本案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到1021万余元,应当认定为造成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依法应当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虽然莫荣到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但如实供述的内容是万州区监委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因此不予认定其构成自首。据此,万州区人民法院以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判处莫荣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莫荣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本报记者 程威)


编辑:高思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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