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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村规民约助乡风文明“妖娆开放”

来源:四川文明网 作者:樊树林 时间:2019-11-01

为有效遏制农村陈规陋习,树文明新风,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中组部、中宣部、中央文明办等11个部门近期共同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移风易俗建设文明乡风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文明乡风建设作出全面部署。《指导意见》指出,村规民约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精神,要有审查备案程序。对于村规民约当中带有歧视性和违法的内容要及时纠正和废除。(据10月30日《北京青年报》)

“乡风淳,乡村兴。”村规民约是内生于乡村社会的价值观念,是村民共同认可、共同遵循的行为准则。中国是一个农耕文明长期浸润的国度,由此形成了“安土重迁”的熟人型乡土社会格局。尽管在社会流动加剧的当下,乡土社会的原有格局有所瓦解,但和熙熙攘攘的城市相比,乡村社会的结构还是相对稳定的。正因如此,村规民约更多地呈现为一种自发遵守的道德规范,更贴近于地方社会的实际,因此,也更能为社会发挥“塑形铸魂”的作用。无数事实也表明,一个村内建立了有广泛群众认同基础的村规民约,其乡村治理更容易被群众乐于接受,也更容易在乡村振兴和乡风文明建设中发挥约束力,从而能在很大程度上重塑正确的价值体系,让乡风文明“妖娆开放”,不断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和存在感。

2018年12月,民政部、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中央文明办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可见国家对村规民约的重视程度之高。作为村民自治制度的村规民约,这些年在乡村文明发展中起到很强的推动作用,无论是遏制“天价彩礼”的村规,还是整治“婚丧嫁娶大操大办”的民约;无论是“孝老爱亲”的条文,还是“崇文尚礼”的规定……毫无疑问,都发挥了“推土成丘”的功能,这都是值得肯定和点赞的事情。

村规民约制定既要因地制宜,又要有群众基础,还要厘清权力边界,唯其如此,才能从“墙上”走到群众心中,才能发挥“四两拨千斤”的作用。然而,个别地方的村规民约基本是一种形式主义,成为“面子工程”;一些地方的村规民约内容涉嫌违法违规,对亲情伦理缺乏关怀,容易伤害群众的感情;还有的村规民约内容冗长繁杂,文字佶屈聱牙,甚至没和村民见面,没有征求他们意见,就堂而皇之出炉……这些都是乡村文明建设和治理必须面对的问题。

因此,中央农办副主任、农业农村部副部长韩俊在介绍《关于进一步推进移风易俗建设文明乡风的指导意见》有关情况时专门指出,村规民约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行为规范,介于法律和道德之间,更多的是发挥道德的约束作用,对于村规民约当中带有歧视性和违法的内容要及时纠正和废除。这个要求,应该是目有所向、剑有所指,是基于这些年个别地方村规民约走偏的矫正吧。

村规民约承载着沉甸甸的乡土记忆,是中国村落传统文化、乡风文明、集体道德和现实生活的真实投影。各地应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移风易俗建设文明乡风的指导意见》,对村规民约的制定进行立规,将指导规范村规民约工作,作为加强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在基层,制定村规民约时,必须要具备法治思维,严格杜绝一些村落用村规民约代替法律;同时,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路线,让群众参与制定,保障村规民约得到群众的共同认可和支持。另外,村规民约是政治性很强的事物,与意识形态息息相关,因此各地必须完善村规民约的备案和审批制度,让村规民约真正成为乡村振兴的助推器、乡风文明的催化剂!


编辑:慕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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