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61120190004
您的当前位置:主页 > 财经 >

网店变造华为商标展示假授权书 被判惩罚性赔偿500万元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 时间:2022-07-07

网店变造华为商标展示假授权书被判惩罚性赔偿500万元

涉案网店虚假页面。 杭州中院 供图


  中新网杭州7月7日电(郭其钰)某售卖手机云台的网店为提升销量,在其商品名称中添加“华为”字样,使用“华为”标志,还向消费者展示虚假的华为网络渠道销售授权书。记者7日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全额支持华为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对侵权公司做出惩罚性赔偿500万元。

  华为公司作为一家生产、销售通信设备的民营科技公司,在国内乃至世界范围均有广泛影响力,其注册商标家喻户晓,各类产品也有很高知名度和美誉度。尚派公司成立于2009年,主营业务是线上数码产品销售。

  为提升店铺销量,尚派公司积极攀附华为公司商誉,在其网店销售的手机云台商品名称中添加“华为”字样,在产品展示图中使用“华为”标志,店铺中还出现对华为商标花瓣数量及英文字符作了部分改动的标志。此外,该店铺还向消费者展示虚假的华为网络渠道销售授权书,营造产品与华为公司相关的假象,使消费者产生误认。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资料图) 郭其钰 摄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资料图) 郭其钰 摄


  杭州中院一审认为,尚派公司将“华为”设置为搜索关键字、在产品展示图中突出使用“华为”标志的行为,可对消费者产生识别商品来源的功效。被诉侵权标识用于手机云台,与涉案商标“华为”核准注册的照相器材架、三脚架等属于同类商品,与智能手机、摄像头、耳机等属于类似商品。

  经比对,尚派公司使用的“华为”与华为公司的“华为”注册商标完全一致,为相同商标,使用的图片标志构成近似商标。

  法院认为,尚派公司在网店销售云台商品过程中使用“华为”标识,构成对华为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法院充分考虑尚派公司的销售金额、利润率、商标贡献率、主观恶性、侵权广度、侵权规模等因素,认定尚派公司故意侵害商标权且情节严重,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据了解,法院核算尚派公司应付惩罚性赔偿款为620余万元。由于该数额已超出华为公司的诉讼主张,故法院对华为公司50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全额支持。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此案对故意侵害商标权且情节严重的行为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显著提高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彰显法院严厉打击恶意侵权行为的司法态度。


编辑:王俞

 
 
文化艺术报客户端下载
 
视频
 
特别推荐
 
图片
 
网站简介|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联系我们| 招聘启事| 陕西不良信息举报|
主管主办:陕西人民出版社 版权所有:文化艺术报 联系:whysbbjb@126.com
电话:029-89370002 法律顾问: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晓云 刘昕雨
地址:西安市曲江新区登高路1388号陕西新华出版传媒大厦A座7层
陕公网安备 61011302001015号
陕西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 029-63907152
文化艺术网网上有害信息举报 029-89370002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61120190004
陕ICP备16011134号-1
Copyright 2012-2019 文化艺术网 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