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举行下半旗仪式

发布时间:   作者: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8年12月13日晨,7时整。在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集会广场,举行升国旗、下半旗仪式。泱波 摄

 

12月13日是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上午10时,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仪式将在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举行。

步入寒冬的南京城,气温逼近冰点。走进纪念馆,如利刃劈开城门般的尖锐雕塑映入眼帘,倒斜着插入半空。行走在铺满石子路的广场,如有切肤之痛。广场中央,是巨大、黑色的“灾难之墙”,映衬着“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仪式”白字。

晨曦中,着装整齐、身肩旗帜的旗手迈着正步,走向集会广场中央。升国旗、下半旗仪式在这里举行。

公祭日当天,除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仪式外,同时安排了6项悼念纪念活动:举行下半旗仪式;南京市部分区同步举行悼念活动;全国抗战主题纪念(博物)馆同步举行悼念活动;海外华侨华人社团同步开展悼念活动;组织“世界和平法会”;举办“烛光祭”活动。

2014年2月27日,中国以立法形式将12月13日设立为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今年的12月13日,是中国第五次以国之名义,悼念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和所有在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战争期间惨遭日本侵略者杀戮的死难者。

今年是南京大屠杀惨案发生81年。 (记者 朱晓颖)

 

南京大屠杀公祭日:以国之名 永远铭记

来源:参考消息

 

12月13日,是所有中国人永远不应该忘记的一天。

2014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决定,将每年的12月13日设立为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

2017年12月13日,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仪式在南京举行。

2018年的今天,是中国人第五次以国家之名祭奠南京大屠杀中的死难者。

小编扎在《参考消息》报纸堆里,心情也无比沉痛:时间正在带走当年那些亲历过这段残暴历史的幸存者。据新加坡《联合早报》2017年12月12日报道,就在当年的公祭日前夕,当时最年长的南京大屠杀幸存者管光镜12月10日凌晨去世,享年100岁。

据统计,记录在册的南京大屠杀幸存者,已不足百人……

因此,这个日子更加值得牢记,它时刻提醒着所有中国人:牢记历史、勿忘国耻、祭奠亡灵……

法新社记录了当年中国设立公祭日的历史:据法新社2014年2月25日报道,中国考虑设立正式的纪念日,纪念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打败日本和南京大屠杀。

2014年,中国政府定下了三个纪念日以铭记抗战历史:9月3日为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9月30日设立为烈士纪念日。而12月13日定为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以悼念在1937年被日军屠杀的南京居民。

南京大屠杀幸存者及死难者遗属举行清明家祭(新华社)

2014年12月13日,中国首个国家公祭日举行。

2014年,12月7日在南京大屠杀纪念馆附近,人们在一个横幅上签名,呼吁“铭记历史,珍视和平”。(美联社)

2015年12月13日,中国举行了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仪式。

2015年12月13日,在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仪式上,和平鸽飞向天空。(路透社)

2016年12月11日,在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前夕,美国南加利福尼亚州华人华侨举行纪念活动。

2017年10月27日,加拿大曼尼托巴省议会通过把每年12月13日设为该省“南京大屠杀纪念日”的议案。

加拿大安大略省议会2017年12月26日经过辩论和投票,通过了有关“设立南京大屠杀纪念日”的动议。(新华社)

12月13日的国家公祭日告诉所有人,正视历史这面镜子,对中国同胞的缅怀,对中国屈辱史的铭记,都是通向和平的橄榄枝。

香港《南华早报》网站2017年12月10日曾发表来自英国牛津大学中国研究中心主任拉纳·米特的题为《80年后:中日能克服南京大屠杀的遗留问题吗?》,米特以局外人的身份,表达了如下观点:“南京大屠杀是今天中日争端的中心。然而,认为这个问题仅仅是中国愤怒与日本沉默的问题,这就太简单了。日本公共领域必须作出更多努力,直视大屠杀的历史。日本承认了在1937年到1938年的杀戮事件中对无辜中国人犯下的可怕罪行,这是必要的,也是正确的。中国纪念受害者也是恰当的。”

这个日子,中日都应该永远铭记。(文/孙之冰)

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前的“12·13”花坛上放置了许多参观者敬献的鲜花。(新华社)


编辑:金苗


相关文章Related

返回栏目>>
地址:西安市曲江新区登高路1388号陕西新华出版传媒大厦A座7层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61120190004
陕公网安备 61011302001015号
陕西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 029-63907152
文化艺术网网上有害信息举报 029-89370002
Copyright 2012-2019 文化艺术网
主管主办:陕西人民出版社
陕ICP备160111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