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作者:耿薇 来源:陕西日报
“虽然我省公共文化服务水平显著提升,但公共文化服务与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相比,仍有差距,特别是在设施建设、服务和产品提供、监督评价等方面还缺乏法治保障。”9月26日,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我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进行初审。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认为,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有利于提高我省公共文化服务领域法治化水平。
条例草案进一步夯实政府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统筹协调。条例草案设“社会力量参与”专章,重点从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机制、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大力开展文化志愿服务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审议中,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王勇、陈光明、孙守增、仲伟周等纷纷表示,要针对陕西历史文化资源特色设定具体可行的条款,撬动社会资源为公共文化服务作贡献。
按照以标准化促进均等化、保障人民群众享受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要求,条例草案规定,应当建立公共文化服务标准体系,加强对贫困地区、革命老区和特殊群体的公共文化服务,做到全覆盖、保基本、兜底线。为统筹推进优质公共文化资源向基层延伸,条例草案规定,应依托县级文化馆、图书馆和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等推进总分馆建设,扩大公共文化服务有效覆盖。条例草案规定,公共文化设施选址应当征求公众意见,避免设施使用效率不高或闲置浪费。条例草案还分别对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优惠开放和开放时间作了规定。
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认为,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建立与公共文化服务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按照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公益单位所承担的职能、任务及所服务的人口规模等因素,合理配备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公共文化服务从业人员。
编辑:齐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