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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龚仕建 来源:人民日报
本报西安9月5日电 (记者 龚仕建)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日前出台《关于促进食品连锁经营发展的指导意见》,对符合条件的食品连锁经营企业实行报备管理。
据了解,陕西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含餐饮服务企业)、食品生产企业在全省或全市范围内,已开办一定数量且具有一年以上经营时间的连锁(直营)门店(简称连锁门店),在经营过程能够做到“统一商号、统一采购、统一储存、统一配送、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可向省或市级食品监管部门提出办理连锁总部《食品经营许可证》。连锁总部取得经营许可后,若新开办连锁门店,向连锁门店所在县级食品监管部门报备,即可开展食品经营活动。
编辑:慕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