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队伍建设,促进活态传承,持续推进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的规定,省文化厅决定开展第六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和第四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单位申报工作。
一、推荐第六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相关工作
(一)推荐条件和重点
1.推荐条件
①已列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市级代表性传承人。
②熟练掌握并承续某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该领域或区域内被公认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
③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核心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④遵纪守法,爱国敬业。
2.推荐重点
①每个项目可推荐1至2名,重点是第六批省级名录项目的传承人。
②前五批省级名录项目未命名代表性传承人和已命名的代表性传承人去世或丧失传承能力的项目,可重新推荐传承人。
③前五批省级名录已命名代表性传承人的项目,且传承人目前身体状况良好,传承活动开展较好的项目,一般不再推荐,如确因工作需要,可适当增补,但推荐要从严掌握。
④在技艺水平相当的条件下,重点推荐年富力强、具有传承能力者。
3.以下情况暂不推荐
①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传承人。
②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不直接从事传承工作的人员。
(二)推荐程序
1.各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工作步骤
①必须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并提供申报材料。
②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推荐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但应当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并提供推荐材料。
③项目保护单位按照代表性传承人的条件和标准,认真选拔,向当地文化行政部门提出推荐名单。
④县(区、市)级文化行政部门接到申请材料或推荐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逐级报送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⑤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推荐材料和当地文化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组织专家(不得少于7人)对推荐人选进行认真评议,提出推荐名单和推荐意见,统一报送省文化厅。
2.省直属单位的推荐工作步骤
省直属单位和省直项目可直接向省文化厅推荐,由各单位组织专家评议、审核,提出推荐意见,材料报送省文化厅。
省文化厅将通过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复议等环节,对第六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予以命名公布。
(三)推荐材料
①推荐报告:各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省直属单位向省文化厅书面上报推荐报告。
②推荐表:填写第六批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报表(见附件),包括:个人简历,传承谱系及授徒传艺情况,申请及授权书,当地文化行政部门意见,市级专家评审委员会意见及专家名单等。
③辅助材料:体现申请人或被推荐人技艺水平的音像资料(5分钟之内,DVD格式)。
④体现有关申请人或被推荐人成就的证明复印件等方面材料;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或被推荐人代表性的文字、图片或音像资料等。
⑤已正式公布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文件(含名单)。
各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省直项目责任保护单位要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进行评审,提出推荐名单和推荐意见。推荐意见应从技艺水平、代表性和影响力、师承和授徒情况三方面对申报人进行针对性评价。各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须将符合推荐条件的传承人材料,按A4纸规格装订成册(一式3套),以及推荐名单、推荐意见、申报材料的电子版本(使用CD光盘拷贝,光盘上标明所在市、材料目录等)及音像资料(一式3份),一并报送省文化厅。
二、推荐第四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单位相关工作
(一)推荐条件
①成立5年以上的,从事已被列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保护与传承的法人单位、团体或机构。
②坚持经常性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活动,并取得一定成效。
③保护与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有序、富有成效,形成了一支稳定的传承人队伍和有效的传承体系。
④已经是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保护责任单位的不再推荐。
(二)推荐程序
①各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推荐单位进行初步考察论证之后,可向省文化厅推荐;省直项目有关单位可直接向省文化厅提出申请。
②省文化厅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核后,将组织专家对被推荐的单位进行实地考察,结合推荐材料进行评审论证。
③省文化厅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天。
④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省文化厅进行研究认定,将具备条件的单位命名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单位”,并颁发证牌。
(三)推荐材料
①推荐报告:各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单位关于推荐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单位的报告。
②推荐表:内容应包括该单位的基本情况,从事相关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概述,开展保护与传承的情况。
③其它说明该单位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方面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辅助材料。
④推荐申报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依靠传承人得以世代相传,加强传承人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关键。因此,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一定要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申报人所在单位、项目保护单位、专家学者以及各行业协会的作用,广泛听取意见,认真组织申报、审核、评选、推荐,可视情况增加面试等环节,确保申报人的代表性。
(二)做好信息公开,履行告知义务。在申报工作中,对于代表性传承人所享有的权利、承担的责任应详细告知申请人。同时,对上报的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基本信息要在市级文化主管部门官方网站或主要纸质媒体进行公示。
(三)严格审核,保证材料质量。各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单位要认真审核申报材料,确保真实、准确。此次评审,取消以往材料审核后返回修改的环节。凡不符合申报条件、材料不符合要求、推荐意见未针对技艺水平进行分析评价的,一律不进入评审程序。
(四)申报材料请于2018年9月15日前报送省文化厅,凡超过申报时限的,不予受理。
联系单位:陕西省文化厅非物质文化遗产处
联 系 人:周颖 王霞
联系电话:029-87384410 87284530
地 址:西安市新城区西一路197号
邮 编:710004
编辑:慕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