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及时解决部分群众在疫情防控封闭管理期间出现的停车收费问题,切实减轻疫情对人民群众生活的影响,保障人民群众利益,经市政府同意,市发改委会同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阶段性减免停车收费的通知》。
减免时间
自2021年12月23日零时全市实行封闭管理起,至机动车停放所在区县疫情防控指挥部明确解除封闭之日止。
减免对象
(涉及车辆)
本通知涉及车辆是指因疫情防控提级管理滞留相关停车场所,自封闭管理之日起至解封之日止,期间无外出记录的机动车。
减免范围和标准
——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长途汽车站、医院、旅游景区、高铁西安北站、西安火车站、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免收封闭管理期间滞留车辆停车费用。
——住宅小区内(含公租房、廉租房),疫情防控期间因走亲访友或其他原因滞留小区的临时停放车辆(含滞留在小区临街商铺前停车场的车辆),停车收费按照本小区物业公示的室内或露天包月停车费标准收取。
未实行物业管理或无包月停车费标准的住宅小区,按照室内不超过80元/车位·月、露天不超过60元/车位·月标准收取,不得按经营性停车场计时收费标准收费。
住宅小区原停车收费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原标准执行,鼓励住宅小区免收停车费。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经营性停车场,对因疫情防控封闭管理滞留车辆的停车费予以减免。
《通知》明确
2021年12月23日零时前和机动车所在区县疫情防控指挥部明确解除本小区、停车场封闭之日后,停车费按照停车场原定临时停放收费标准收取。因车主处于隔离状态无法取车,减免时间需延长的,以车主提供解除隔离相关证明材料为准。
对原停车场内因疫情防控包月到期未能及时续费的车辆,收费按原包月收费标准予以续费。原文件如下: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西安市公安局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阶段性减免停车收费的通知
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发展改革、公安交管、市场监管部门,各物业服务企业、各类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
为及时解决部分群众在疫情防控封闭管理期间出现的停车收费问题,切实减轻疫情对人民群众生活的影响,保障人民群众利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免疫情防控期间各类停车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相关企业、经营管理单位遵照执行。
一、减免时间
自2021年12月23日零时全市实行封闭管理起,至机动车停放所在区县疫情防控指挥部明确解除封闭之日止。
二、停车收费减免范围
(一)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长途汽车站、医院、旅游景区、高铁西安北站、西安火车站、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免收封闭管理期间滞留车辆停车费用。
(二)住宅小区内(含公租房、廉租房),疫情防控期间因走亲访友或其他原因滞留小区的临时停放车辆(含滞留在小区临街商铺前停车场的车辆),停车收费按照本小区物业公示的室内或露天包月停车费标准收取。未实行物业管理或无包月停车费标准的住宅小区,按照室内不超过80元/车位·月、露天不超过60元/车位·月标准收取,不得按经营性停车场计时收费标准收费。住宅小区原停车收费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原标准执行,鼓励住宅小区免收停车费。
(三)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经营性停车场,对因疫情防控封闭管理滞留车辆的停车费予以减免,不予免收的建议按照不超过200元/车位·月标准收取。实际产生的停车费用低于200元,按照实际产生的停车费用收取。
三、相关规定
1.本通知涉及车辆是指因疫情防控提级管理滞留相关停车场所,自封闭管理之日起至解封之日止,期间无外出记录的机动车。
2.住宅小区和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经营性停车场,停车费按月收取。停放时间未满一个月,15天(含15天)以内的按半个月收取,超过15天的按一个月收取。
3.2021年12月23日零时前以及机动车所在区县疫情防控指挥部明确解除本小区、停车场封闭之日后,停车费按照停车场原定临时停放收费标准收取。因车主处于隔离状态无法取车,减免时间需延长的,以车主提供解除隔离相关证明材料为准。
4.对原停车场内因疫情防控包月到期未能及时续费的车辆,收费按原包月收费标准予以续费。
5.鼓励已解除封闭区县的停车场应开尽开,鼓励各区县、开发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在满足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向群众开放内部停车泊位,满足群众停车需求。
6.各相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分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阶段性减免停车收费政策落实。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西安市公安局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