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出台指导意见 认定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发布时间:   作者:  来源:西安日报

12月29日,记者从陕西省市场监管局获悉,为维护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防疫物资以及粮油等基本民生商品市场价格秩序,强化和规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陕西出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即日起开始实施。

“在疫情防控期间,口罩等防疫物资和粮油肉蛋菜奶等居民生活必需品,与抗击疫情和群众生活关系最为密切,此类商品的价格波动群众最为关心,市场反应也最为敏感,保持其市场价格秩序稳定十分重要。”据陕西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为便于我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我省疫情防控期间全面准确适用价格法律法规,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市场各类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为基层一线价格执法检查工作规范价格执法尺度,陕西省就哄抬价格相关行为进行明确认定。

根据《指导意见》,我省将12月22日(含当日)确定为进销差价率认定时间节点,疫情防控期间,经营者销售口罩、消杀用品等防疫物资以及与群众日常生活相关的粮、油、肉、蛋、菜、奶等基本生活必需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哄抬价格行为:

《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规定的哄抬价格行为;商品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超过 2021年12月22日前(含当日,下同)最后一次实际交易进销差价率的;商品进货成本发生变化,相关商品进销差价率未与12月22日前保持一致并扩大的行为;12月22日前未实际销售,或者12月22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以及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进销差价率超过35%对外销售的。(计算公式为:进销差价率=(销售价格-进货价格)/销售价格×100%。)商品销售单价低于1.5元的,一般不认定哄抬价格。

根据《指导意见》, 对以上哄抬价格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记者 南江远)


编辑:慕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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