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艺术网-文化艺术报讯 (全媒体记者 邓锦龙 实习生 陈龙辉)10月21日,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洗钱罪案,被告人王某某犯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颁布实施以来宝鸡市宣判的首例涉及洗钱罪的刑事案件。
金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发现自2018年初至2020年11月,李某某、赵某某、王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新疆霍尔果斯市违法大量收购专供出口的卷烟及其他外国卷烟,向家住本市金台区的孙某某(已判刑)等客户销售营利。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李某某、赵某某、王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擅自销售专供出口卷烟的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为帮助李某某、赵某某、王某非法销售卷烟所得资金不被烟草部门及公安机关查获,自2018年底,被告人王某某将其个人银行卡提供给上述三人使用,并负责收取和保管孙某某等客户支付的卷烟货款,共帮助收取和保管销售卷烟的非法销售资金共计人民币30余万元。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李某某、赵某某、王某非法收购专供出口的卷烟,并为其提供账号、资金、保管等便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金台区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以上判决。
该案的宣判对提供资金账户、通过转账等方式转移资金,协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洗钱犯罪行为形成的有力打击,对警示遏制相关上游犯罪起到了积极作用。今后,金台区人民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加强与公安、检察院、人民银行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严惩洗钱犯罪,维护金融安全,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大局安全稳定。
法官提示:“洗钱”是一种将非法所得合法化的行为,主要是指将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一定的方式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洗钱犯罪其实离我们每个人的生活并不遥远,当他人提出借用个人银行账户“走一下账”时,一定要提高警惕,问清楚钱的真实来源及去向,面对他人以“好处费”利诱,要及时拒绝,切勿为蝇头小利而触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