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西安市住建局、市民政局下发通知,以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命名管理工作。通知明确,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标准名称后,应保持其相对稳定,一般不予更名。未经地名管理部门审核确定的,不得在公开场合使用。
通知明确,根据《西安市建筑物命名管理办法》规定,建筑物命名实行申报审核制度。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立项时,应到地名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办理建筑物名称申报审核手续,依法取得建筑物标准名称。房地产开发项目名称经审核后,在后期手续办理、销售及广告宣传阶段,必须按规定使用标准名称。开发单位或其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应使用地名管理部门审核确定的标准名称。
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标准名称后,应保持其相对稳定,一般不予更名。确需更名的,应符合《西安市建筑物命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地名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更名后,注销原名称,颁发新的《西安市建筑物名称使用证》。房地产开发项目名称未经地名管理部门审核确定,不得在公开场合使用。
利用传统纸媒、电视、网站、自媒体平台等进行销售广告宣传时,要严格按照批准文件规范使用标准名称,不得增加、减少或更改其中字词。房地产开发项目在销售时,必须严格使用经地名管理部门审核确定的标准名称,不得出现项目推广名称等误导、混淆标准名称的文字。
各相关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时,应使用地名管理部门审核确定的标准名称。对违反规定使用未经批准名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陕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西安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西安市建筑物命名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由地名管理部门告知其停止使用非标准名称,限期改正,并将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结果函告住建部门。住建部门依据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结果,将其作为不良信用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不良信用扣分并向社会公布。记者 赵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