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未经业主共同决定不得擅自处分物业服务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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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日报讯 (记者 秦骥 见习记者 辛愿)补划、调整物业服务区域的,有关部门应当在征求业主共同意见后确定;未经业主共同决定,不得擅自处分物业服务用房……5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原条例规定业主大会筹备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实践中,因没有上位法依据难以落实,影响了业主大会的筹备。”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何少林表示,条例在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大会筹备组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先行垫付;无法确定建设单位的老旧小区,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垫付。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后,所垫付费用从物业服务区域公共收益中支出”,以体现“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

  为了明确前期物业服务管理职责,条例在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对物业服务区域划分有异议的,由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确定;在第十七条规定,补划、调整物业服务区域的,有关部门应当在征求业主共同意见后确定;在第十八条第三款明确了未经业主共同决定,不得擅自处分物业服务用房的规定;在第二十六条办理物业承接手续时,增加了县级住建部门应当履行监督职责的规定。

  此外,针对一些小区存在的疫情防控方面的具体问题,条例中增加了业主应当“配合物业服务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响应预案和其他管理措施”“物业服务人承担应急保障工作的必要支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的规定。


编辑:高思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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