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商函(2017)468号
各设区市(区)商务主管部门、韩城市商务局: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原《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令2005年第10号)同时废止。
为深入贯彻落实《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促进全省汽车市场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
汽车行业是国民经济战略性、支柱性产业,是稳增长、扩消费的关键领域。《办法》的出台是加快推进汽车流通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打破了汽车销售品牌授权单一体制,进一步规范了汽车销售行为,加强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对于构建共享性、节约型、社会化汽车流通体系,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汽车消费,将产生积极和深远的影响。各级商务部门要提高认识,将《办法》的贯彻实施作为推动我省汽车流通业改革提升的重要发展机遇,切实履行职责,确保落实到位。
二、切实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要迅速行动,大力推进《办法》的学习宣传活动:一是深入学习,领会吃透《办法》的精神实质、改革方向和管理要求,以问题和目标为导向,明确工作思路和推进重点。二是组织宣传,充分利用媒体、网络、海报等多种形式,积极扩大宣传,解疑释惑,让行业企业清楚,让社会公众了解并参与监督。三是发挥协会作用,相关行业协会要积极配合和协助商务部门,搭建政府与汽车厂商、经销商的沟通桥梁,督促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供应商、经销商及售后服务商,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守法经营。
三、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是加强汽车流通行业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办法》第二十七条要求供应商、经销商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90日内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基本信息,并及时报送汽车销售信息。本《办法》实施以前已设立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90日内按前款规定备案基本信息。目前,商务部系统已于7月1日正式上线运行。请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抓紧组织辖区内已设立的汽车供应商、经销商务必于2017年9月30日前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注册登记备案。原“汽车贸易信息管理系统”备案的企业可使用原有帐号登录并完善信息。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使用原有老旧汽车报废更新系统帐号登录,县级商务主管部门使用商务部发的新的用户名登录系统,查看辖区内企业有关信息,报送有关信息和开展汽车流通行业管理工作,并督促辖区内汽车供应商、经销商及时进行填报相关信息。
四、认真落实行业监管任务与行业促进工作
《办法》已经实施,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积极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办法》与《消费者保护法》、“三包”规定、召回制度等相关法规的衔接,建立健全部门合作的执法监管体系,落实“双随机”监督检查,加快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和行业信用体系,督促企业落实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的信息报送工作。要积极推进汽车流通新模式、新业态发展,加快构建我省汽车现代流通体系,服务产业发展,服务居民消费。
陕西省商务厅
2017年7月21日
编辑:金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