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作者:admins 来源:陕西日报
6月3日,记者从陕西省住建厅获悉:为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和房地产市场秩序,省住建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从四个方面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
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对前置条件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得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要严格实施现场勘查环节,确保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所载明的建筑工程用途体量完全一致。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照条件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公开公示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场所醒目位置明示《企业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一房一价销控表、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项目规划总平面图、楼幢建筑平面图、已批准预售的楼幢、房屋规划用途、房屋对应的使用年限、业主临时公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其他证书材料。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大对在售项目的检查力度,特别要加大对重点楼盘的监控力度,对热销楼盘、退房率高、价格异常、延期交房、未验收交房以及消费者投诉集中的项目实行重点监查。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预售过程中,出现建筑工程用地性质、建设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等证书变更的,必须到预售许可颁发部门申请变更。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预售商品房。违者依法进行处罚。(记者 田若楠 通讯员 尚凤)
编辑:张倩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