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给予国家级非遗传承人每年2万元传习补助

文旅部门对生活确有困难者应保障其基本
发布时间:   作者:齐敏  来源:文化艺术网-文化艺术报

文化艺术网-文化艺术报讯(记者 齐敏)12月10日,据文化和旅游部网站消息,文化和旅游部近日印发《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制度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制度,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2008年起施行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对于鼓励和支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规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党中央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日益重视以及新时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形势的发展,暂行办法与有关法律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实际存在不相适应之处,需要全面修订完善。

《办法》指出,所称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是指承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责任,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经文化和旅游部认定的传承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锤炼忠诚、执着、朴实的品格,增强使命和担当意识,提高传承实践能力,在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时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坚持正确的历史观、国家观、民族观、文化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得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办法》从技艺精湛程度、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传承活动开展、品质修养等方面,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条件作出了细化规定;明确一般每五年开展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增加材料复核、根据需要安排现场答辩、公众异议等评审程序和环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的公示时间修改为20日。

《办法》同时要求文化和旅游部应当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传承人基本信息、参加学习培训、开展传承活动、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情况等。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指导、支持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整理、建档、研究、出版、展览展示展演等活动;支持其参加学习、培训;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的其他措施,支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对无经济收入来源、生活确有困难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所在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创造条件,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资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办法》提到,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承担下列义务: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妥善保存相关实物、资料;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等活动。

同时文化和旅游部按照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予以表彰和奖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核实后,文化和旅游部取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并予以公布: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累计两次评估不合格的;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自愿放弃或者其他应当取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情形。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原文化部2008年5月14日发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从四个方面:明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完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条件和程序、规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实施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动态管理,认真总结近年来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的经验和做法,将工作中形成的一系列理念成果和行之有效的经验予以固定和规范,激励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进一步做好传承工作,着力培养好传承人,一代一代接下来、传下去。

据悉,目前文化和旅游部已认定了五批共3068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中央财政给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每人每年2万元的传习补助,支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


编辑:庞阿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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