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陕西省农村集体五荒资源治理开发管理条例》的决定

发布时间:   作者:  来源:陕西日报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十三届〕第三十七号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陕西省农村集体五荒资源治理开发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20年6月11日经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6月11日

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

废止1999年4月1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正的《陕西省农村集体五荒资源治理开发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高思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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